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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代理MCN公司演艺合同纠纷案胜诉,演艺行为禁令得到法院支持并获赔偿

2021-01-07 浏览次数:9768

近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收到四川飞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飞鱼公司”)诉邱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我所刘一河团队谭舒月律师、曾祥坤团队张子伟律师代理的飞鱼公司胜诉。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以及飞鱼公司的多项诉请,判令邱某向飞鱼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赔的违约金系截止目前此类案件中川渝地区法院支持的最高数额,行为保全亦为川渝地区法院在此类型案件中首次作出


飞鱼公司系一家以短视频为主,孵化主播、网红的经纪公司,已成功孵化数个百万级以上粉丝量的艺人及快手、抖音账号。2020年初,飞鱼公司签约艺人邱某依靠公司运营、投入在快手平台获得千万粉丝后,单方失联,擅自“跳槽”至第三方账号进行演艺活动,拒不履行与飞鱼公司签订的演艺合同。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客户需求与行业背景认为,由于诉讼流程时间较长,在诉讼期间“跳槽”艺人仍可进行直播、演出、获取“流量”并从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入。即便最终判赔,“跳槽”艺人持续演出获得的“流量”、知名度及经济利益仍可轻易抵销最终判赔的违约金,“跳槽”艺人事例仍将对飞鱼公司其他签约主播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同类违约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为此,我所律师在本案中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结合“跳槽”艺人的主观恶意、飞鱼公司的客观损失、同类型演艺空间受到挤占、不正当竞争等多个角度和因素论述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最终申请获得支持,法院作出禁止“跳槽”艺人出镜进行直播、演出等活动的行为保全裁定。


直播、短视频行业系新兴产业,MCN公司与艺人纠纷多为近几年产生,本案获赔150万元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向合议庭有效阐释行业背景、艺人经济价值、演艺合同性质等直播、短视频行业特有属性。泰和泰在本案中亦通过不同团队在优势领域的有效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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