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力企业应如何合规化解“树线矛盾”之行政责任篇

2023-04-24  作者:钱隺  

“树线矛盾”是指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之间相互妨害的问题。随着夏季来临,雨水等恶劣天气增多,树木等进入快速增长期,若不及时修剪或砍伐将严重危害电网安全,对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到国计民生,其运行的安全价值不言而喻,但树木产权人往往重视的是树木本身价值,不同意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砍伐,甚至出现了树木产权人坐地起价的现象。“树线矛盾”由此产生,电力企业在进行树障清理工作中往往陷入僵局,修剪还是不修剪?砍还是不砍?稍有处理不当则可能引起民事纠纷甚至是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本着确保电网安全、兼顾保护树木的原则,本系列文章将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场景出发,浅析电力企业应如何合规化解“树线矛盾”。本文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关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对于属地人民政府而言,法律授权其行使的职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行政行为主体是:属地人民政府,排除了政府部门。

2、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是:

(1)已经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排除了在划定保护区之前已经修建、种植、堆放的情形;

(2)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仅限于认为修建、种植、堆放的情况,对于非人为的情形,行政机关没有可处理的对象,自然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3)程度是足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并非只要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或满足固定的距离就一概人为危机电力设施安全。

3、可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种类是: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并且并未授予政府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利。其中对于违法建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构建了属地政府管理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属地政府仅有对植物的责令砍伐,对堆放物品的责令清除的职权,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应依法申请执行。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非是固定的范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判定。

▲案例援引:(2020)鲁02行终97号

裁判主旨:“树线矛盾”的程度应当是足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并非只要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或满足固定的距离就一概人为危机电力设施安全。


主要案情:涉案高压线途径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李家洼子村和孟家洼子村,电压为10千伏,系案外人孟照孔于2003年架设。2007年12月10日,原告与孟照孔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自2007年12月10日起即享有涉案高压线的所有权。因涉案高压线下种植的树木超过安全高度,现该高压线已被强制断电。2018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胶南街道办提交汇报材料,申请被告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高压线下的树木,被告答复称涉案高压线系原告个人所有,原告本人负有监督维护管理线路及周边5米范围内禁止栽树的管理责任,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拒绝履行。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另,危及高压线安全的树木系第三人李家洼子村、孟家洼子村的村民种植,且该树木位于高压线下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需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相应的技术划定标准并考虑人口密集情况等因素依法划定,并应设立标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当地人民政府才负有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的法定职责。可见,并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其高压线为10千伏,则该高压线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就当然是无需电力管理部门划定的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且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修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植物和对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查明案件事实,无法证明涉案区域村民种植树木系属于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2 政府对于“树线矛盾”仅有强制拆除房屋,并无直接强制砍伐植物、清理物品的权利。

▲案例援引一:(2020)皖16行终212号

裁判主旨:属地政府有权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强制拆除。

主要案情:2019年8月1日,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张村镇政府发出《关于消除500千伏颖伯5711颖阳5712线路保护区违章建房安全隐患的函》,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镇辖区赵王寨村赵楼庄村民梁艳等人在500千伏颖伯5711颖阳5712线路保护区违章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你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年8月3日、8月12日、8月21日,张村镇政府三次向房屋建设人梁艳送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房通知书》,告知梁艳违法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梁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同年8月10日至8月17日、同年8月18日至8月25日自行拆除违法建房,否则张村镇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拆除。逾期梁艳没有履行,张村镇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据此,被告张村镇政府具有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案例援引二:(2018)苏03行终594号

裁判主旨:属地政府无直接强制砍伐植物的权利。

主要案情:村民杜户利、陆东玲拥有0.54亩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银杏树、杨树、滁桃树、杂树等树木。2017年6月,沂州煤焦化公司会同苏能电力公司按照邳州市发改委要求,对110千伏937#艾沂线、838#邵铁线高压线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杜户利、陆东玲部分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树木超高,影响电力安全,依法应当清理。博文房地产评估公司受戴圩街道办委托作出“开发区清障附属物分户初步评估报告”。2017年6月22日,沂州煤焦化公司向杜户利、陆东玲送达“安全隐患、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树木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需要清理修剪。同日,戴圩街道办将银杏树补偿款14622元打入杜户利、陆东玲银行账户。因杜户利、陆东玲未自行清理超高树木,2017年6月25日,戴圩街道办将杜户利、陆东玲142棵超高树木强制砍伐。杜户利、陆东玲不服戴圩街道办的砍树行为,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杜户利、陆东玲砍伐或者清理危及电力安全的树木,但法律并未赋予其直接强制砍伐树木的职权,对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企业有权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戴圩街道办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虽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有管理职责,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其直接强制砍伐杜户利、陆东玲树木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


二、关于电力企业权力的解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其受到法律授权可以行使的行政权力可以从电力设施建设前,和建设后两方面讨论。

1、电力设施建设前应当先补偿后砍伐、拆迁,补偿和砍伐、拆迁程序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电力企业并未因此获授权可以直接砍伐建设前存在的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非授权电力企业可以直接对建设前就存在的植物进行砍伐的权利。

2、电力设施建设后有权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


电力企业无权修剪或砍伐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案例援引:(2019)黑02行终94号

裁判主旨: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但未授权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

主要案情:因第三人崔爱军的树木在齐市供电公司的输电线路之下,种植于设备建设之前,因后续生长,供电公司认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供电公司遂采取“截头”的方式砍伐了树木。后供电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齐市供电公司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请示,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予答复。据此,当地森林公安局对供电公司私自砍伐的行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供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三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从上述规定可知,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但未授权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建设后有权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直接进行修剪或砍伐。

▲案例援引:(2016)皖1181行初第1号

裁判主旨:电力企业清理电力设施附近的植物系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损毁财物。

主要案情:2015年6月17日,李春虎指控张连富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杨村派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2015年8月10日,杨村派出所认为:李春虎反映杨村供电所施工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清理变压器周边的笔竹损毁其财物,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李春虎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第三人杨村供电所有权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进行正常维护,其所安排本单位职工清理变压器下的笔竹系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损毁财物。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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