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二季度商事仲裁案例简编

2023-10-18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合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就(2023)京04民特378号一案作出判决。在该案中,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高端留学 VVIP 服务项目协议》(简称《项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应诉答辩,亦未就《项目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陈述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合意变更了《项目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虽然上述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完全准确,但能够确定案涉仲裁机构对案涉协议具有管辖权。在案涉仲裁条款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明确的仲裁事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 《项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故裁定驳回申请。


2.与他人串通为修改仲裁条款而签订的新协议无效,违反了对共同权利人的信托义务

近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简称法院)就 CNA v CNB and another and other matters [2023] SGHC(I) 6 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为了修改仲裁条款,在违背共同权利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与他人串通签订的新协议无效,新的仲裁协议违反了对其他权利共有人的信托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并认为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3.因当事人间确实存在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所覆盖的争议,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近日,香港原讼法院(简称法院)就 FALCON INSURANCE COMPANY (HONG KONG) LTD V. BING LEE CRANE-LORRY TRANSPORTATION CO LTD AND ANOTHER [2023] HKCFI 1129 案作出判决。在该案中,双方签订 的仲裁条款的措辞为“因保险单产生的一切分歧”,当事人间的仲裁 协议和争议满足《仲裁条例》第 20(1)节所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 裁定中止当事人间的进一步诉讼程序,要求当事人依约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


4.债权受让人未举证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其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就(2023)鲁09民特6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条款规定的是合同主体 变更以及债权债务部分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概括转移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当合同向第三方当事人转让后,该第三人应当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实案外人与申请人之间就案涉债权债务处理约定了仲裁条 款或者存有仲裁协议,上述规定并无适用余地,故法院裁定确认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5.争议当事人并非涵盖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争议也并非由其引起,则“Fiona Trust”推定限制适用

近期,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初审法庭(简称法院)就[2023] CSOH 25 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股东协议》第25条涵盖仲裁条款,而本案原告并非《股东协议》的签订方,且本案争议事由即第一被告的欺诈性虚假陈述也并非由《股东协议》引起的争议。因此,不能根据“Fiona Trust 推定”得出原告的索赔属于《股东协议》第25条的范畴,因而第一被告无权根据《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1) 27条要求终止诉讼以便根据《股东协议》第25条进行仲裁,并且也无需中止仲裁以等待其他相关仲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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