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谓重拳出击,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各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完善监管体系以及强化自律监管等方面。在此背景之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于2022年12月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相较于2019年版,《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存在多处修改,如删除“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取消“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信用评级要求、将“违法行为”扩大为“违法违规行为”等。
整体来说,《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体现了一种宽严相济的精神:负面清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人主体要求进行了扩张与松绑,未来相信会有更多的发行人有机会进入公司债券市场。但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承办公司债券业务时所需要承担的核查责任也更为加重。比如过去仅需要依照名单核查发行人是否为地方融资平台,现在则需要中介机构结合全案材料对发行人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综合判断,这无疑会导致律师的相关工作量大大增加。
相信本次负面清单的修订,会对后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相关行业与市场产生历史性的重大影响。具体《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进行了哪些修订,下面由泰和泰律师为您带来详细解读:
01“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纳入
《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首次将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负面清单制定的依据。此前负面清单仅将制定依据表述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普遍而言,法律法规包含的范围指法律与行政法规,一般不包含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将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负面清单,无疑是对监管依据的扩大,可能也预示着未来负面清单对应的监管事项与适用范围的扩大。
02 新增定期修改制度
《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明确,负面清单将在未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修改。此前的负面清单均采取的是不定期修改的模式,此次明确负面清单新增定期修改制度,但对定期修改的期限并未明确说明,可能是一年一修,也可能是两年一修。但无论如何,定期修改制度的确立将避免未来再出现之前负面清单一版用三年的情况,明显提升了负面清单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也更有利于相关政策的实践与调整。
03 由“违法行为”扩大为“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2022版负面清单》已将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制定依据,在具体负面清单内容中,也将“其他违法行为”扩大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这意味着对发行人的合规性方面监管变得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也更为扩大。未来甚至可能出现发行人因为违反某部门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而导致触发负面清单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况。作为证券业务承办律师,日后在承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时,相关核查事项的增多也必然导致工作量的增加。
04“已发行债券违约”修改为“已发行公开债券违约”
《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将“发行人已发行债券违约”修订为“已发行公开债券违约”。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修订,也就意味着,如果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违约的情况,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这个修订可能是为房地产公司申报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进行松绑与放宽,毕竟目前很多民营房地产公司都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若还按照之前的负面清单要求,可能导致很多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受阻,进而影响市场与民生。
05“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修改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
仅就《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的此处修改看来,负面清单对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关注度出现了降低,提升了对资金的关注。
06 新增 “违反前次承诺”的规定
《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新增“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从实践角度来看,该条新增主要针对的是发行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与不新增非经营性其他应收账款的两类承诺,因为很多发行人都存在违背前述两类承诺的情况。本次将该内容列入负面清单,意在督促发行人募集成功后严格遵守募集承诺,建立真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而前次公司债券的承诺与履约情况,也将成为律师承办非公开公司债发行业务过程中的必要审查项目。
07 删除“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从双50%调为单50%,再到单50%有条件放松,到现在豁免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清单上的主体。这也是本次负面清单最大的修订,相信各地的地方融资平台已经弹冠相庆。地方融资平台从负面清单的剔除,意味着未来地方融资平台可以光明正大地进入公司债券市场。本次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松绑,将有利于缓解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流紧张情况,进而促进各地基础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更新。当然,对于地方融资平台的松绑并非一松到底,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的监管力度还是没有松懈。
08 取消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要求
在之前的负面清单中,对于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主体信用级别要求为AA,而未来不再对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进行要求与限制,意味着将有部分信用等级较低的担保公司或小贷公司未来也可以成功发行公司债券。
09 对担保公司新增“担保责任余额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这实际上是要求担保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须符合特定行业的监管规则,这也体现了负面清单一如既往的对发行人合规性的要求。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年修订)》的增删对比
红色为新增或修改,划线部分为删除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十一)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十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责任余额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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