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多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裁判文书公开,法院判决快手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及相应维权费用。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重案六组》第一部至第四部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发送下线通知函后,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应当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但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快手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网络用户上传,快手对于是否涉嫌侵权既不明知,亦不应知。此外,涉案电视剧不知名,且发布已长达11年之久,不足以使被告明显感知其可能涉嫌侵权。法院审理认定,对于用户的明显侵权行为,被告的审查和采取措施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且缺乏合理理由,构成帮助侵权,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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