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王某因长期未登录某邮箱账号导致电子邮件被清空,遂将邮箱网站运营方和服务协议提供方起诉至法院并请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享有所有权,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的“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用户基于与二被告之间的服务协议享有涉案电子邮箱账号的使用权,电子邮件是稍加整理就可直接定位到具体个人的带有显著个人特征的数据集,在特定情况下还具备人格权属性,因此用户应对电子邮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但此等权利或权益,并非原告所主张的“所有权”。“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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