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新增“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调整部分传统网络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保留网络域名、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公益诉讼等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同步调整行政案件及涉外、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协议管辖和上诉机制。
《规定》全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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