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学术期刊中的应用

2023-04-04  作者:黄春海、张裕杭  

摘    要

学术论文作为知识载体本身就是一类特殊的作品,在其出版、传播和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涉及到作者、出版者、阅读者多方的诉求和利益。在“完全封闭”与“完全开放”的天平上,学术期刊需要同时与作者和阅读者建立一种合理的授权许可链条,在避免作品作者和出版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保证知识的快速、广泛传播。在这个过程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授权许可工具,将有效改善并解决当前学术期刊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建立一种全新的出版、传播模式。


关键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学术期刊、开放获取出版模式


一、CC协议的基本概念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以下简称CC协议),是美国的非盈利性组织——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发布的一种类似于开源软件GPL许可证形式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格式化协议书[1]。CC协议主要针对能够被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例如文字、美术、音乐、摄影、视听作品等[2],其对缔约双方均产生约束力,要求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其他使用者应遵循权利人所选定的许可模式,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利益。CC协议能够在为权利人保留部分权利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作品的灵活和自由传播。恰如其分的是,在学术出版领域,作品能够快速、自由传播相较于其他领域而言尤为重要,继而CC协议在学术期刊刊载论文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发展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方式。

 

二、CC协议在学术期刊中应用的基础和发展

(一)我国学术期刊出版现状

提到CC协议在学术期刊的应用,就不得不讨论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以及学术期刊出版行业的现状。首先需面临的问题是:知识是什么?知识如何被保护?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将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就此学术界已达成共识的是知识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成果,其来源于社会实践,知识可以视为认知结果的一种初级形态,其高级形态则是系统的科学理论。学术论文是学者在研究探索过程中对于所获取知识成果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对于从事科研工作的学者而言,在更高水平、更具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让更多的同行得以看到,俨然成为当今学术界的一种普遍追求。继而在这个过程中,论文的原始作者与学术期刊这一出版主体,以及更广泛的阅读者产生联系。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启用电子期刊的形式,将作者的学术论文数字化,读者在网络上通过便捷的搜索即可定位到所需研究成果。但是,电子学术期刊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3]。


从学术论文创作完成之时,其原始作者即拥有了包括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在内的著作权。对于作者而言,往往更看重其中的精神性权利,他们并不以发表论文为生。但是,出版者恰好相反,传统订阅出版模式下,作者将版权完全转让给期刊是论文出版的前提条件,而期刊在获得论文版权后将其货币化、市场化从而获得利润。如果回归到知识传播本源的问题,虽然论文可以并应当被保护,但是其承载的知识本身不应当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应当由贡献知识的人甚至学术期刊来控制其传播,知识传播本身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在学术论文的保护中,适当对作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创新主体的权益,激发创新的热情,但过度的扩张反而会造成权利滥用。如今,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电子学术期刊数据平台通过购买、授权等方式获得更多学术论文的著作权,在掌握这些权利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肆意增加电子期刊的使用费,甚至造成论文原始作者也无法自由地从网络上获得自己的论文,这种行业垄断现象极大地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增加研发成本,严重阻碍学术发展,损害科研学者的创新热情[4]。


在这样的情况下,开放获取(Open Access)出版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在延续传统学术期刊出版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一是改变了费用收取的对象,将向阅读者收费转为向作者收费,即论文原始作者需要在投稿时缴纳一定的文献处理费;二是开放获取电子期刊面向全社会开放使用,这也是开放获取出版模式颠覆性的改变,它使得学术论文在互联网上可以被免费、便捷的获取,阅读者根据需要可以像检索普通信息一样搜索、阅读并下载所需论文,在价格和版权的藩篱被扫清以后,学术交流将重归自由。可见,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对于学术期刊、学术出版行业是一次伟大的尝试,也是为破除当前学术期刊领域垄断局面而最值得尝试的方式之一[6]。


(二)CC协议与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高度契合

作为学术论文著作权授权许可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学术期刊在知识的传播和版权保护上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众而言,学术期刊是知识的传播者,阅读者通过学术期刊获取并阅读到论文,论文所凝结的科研成果通过学术期刊在学者、研发者之间得到传播;对论文原始作者而言,学术期刊是著作权的使用者,学术期刊对论文作品进行出版、刊登、转载、甚至对第三方进行二次授权许可;对阅读者而言,学术期刊又是论文的权利人,读者经由学术期刊接触作品,并不和原始作者产生直接联系,他们通过学术期刊所标识、载明或约定的内容来明确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可见,学术期刊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在不同的角色中又承担了不同的义务,而作者、阅读者和学术期刊又在论文出版过程和传播过程中享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前面所提到的,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在数字化的同时采用开放获取这一出版模式,甚至开始呈现出和传统学术论文商业数据库对垒的局面[7]。但在采用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过程中,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处理其中本就错综复杂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关系,成为了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这个时候,CC协议可以说是一种应优先考虑的版权许可方式,它与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相同的精神内核,即解放封闭的版权垄断[8]。

 

在经历了三个不同版本之后,CC协议4.0版本[9]于2013年11月25日发布,并自此之后被鼓励在全球范围内适用。CC协议4.0版提出四种特定使用条件为论文原始作者保留权利,即:

(1)署名,允许他人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保留作者对原作品的署名;

(2)非商业性使用,允许他人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3)禁止演绎,允许他人对作者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作者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而基于上述四种条件,CC协议4.0一共有6种常用的版权规定组合,从限制最严格到限制最宽松的形式,分别是:

(1)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

(2)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

(3)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

(4)署名-禁止演绎(BY-ND);

(5)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

(6)署名(BY)。


学术论文原始作者在出版时与学术期刊从上述六种协议模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约定,学术期刊在作品中会加以标识,因此阅读者在获取该论文时能够清晰知晓该作品允许的使用方式。在国际上各主流期刊中,BY-NC和BY是采用比例较高的模式[10]。可以看出,CC协议较为精准的解决了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中,著作权授权许可标准化和灵活性的问题,以一种半定制化的方式满足不同的授权许可需求。因此,CC协议成为了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理念载体,让知识更加自由地传播和共享得以实现,使学术论文价值得以回归本初。与此同时,由于CC协议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可作为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下的一种授权许可标准,其不仅能够成为众多学术期刊行业提供一种统一化、标准化的著作权许可模板,还能够在学术期刊行业创构了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三)对于CC协议在学术期刊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1、CC协议的司法保护

对于学术期刊而言,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和CC协议无疑简化了学术论文发表过程所涉及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流程,非常清晰的明确了论文原始作者、学术期刊和阅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极大地限缩了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成本。可起到一种避免学术期刊和作者陷入复杂著作权事务的工具性作用。但是,CC协议的广泛使用必须是以遵循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为前提。然而,国内并无权威机构做出研究报告对CC协议在我国适用做出系统的分析和总结,甚至CC协议官方网站也无最近更新的统计数据,可见CC协议在我国呈现出本土化效果不佳的现状[11]。CC协议虽然与传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一样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区别在于传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是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12]。而CC协议是由知识共享组织制定产生,具有民间性和自发性,缺乏法律的明显授权,这种性质决定CC协议是否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可见,CC协议的便捷、快速只是其表现的外观,其实质还是在于真正的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的职能,只有在其能够有力得到司法保护的情形下,才有望被更广泛的应用。故其前提条件可能还是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


2、CC协议与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均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得以明确的体现,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3]可以看出,基于相同的保护知识传播共享的目的,CC协议能够适应《著作权法》的架构,即在认可并保护原始作者对于作品的著作权的基础上,允许他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性地使用该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CC协议在学术期刊中被应用时,并不抵触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反而可以视为其延展。


进一步地,CC协议甚至本身也可以被看做一种合理使用制度,相较于《著作权法》明确定义的合理使用制度,它赋予了原始权利人对于作品被使用的方向和范围进行明确和选择的权利。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仅在学习、研究、欣赏等局限方面进行了规定,但CC协议将其范围拓展到了出版、发行、复制、演艺、商业用途,都可以进行灵活的授权[14]。在使用的流程上,《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遵循先使用后证明原则,CC协议恰好相反,需在先进行明确的授权许可之后再能进行合理使用[15]。CC协议的这些实际、丰富的方式更能适应我国学术期刊出版需求。因此,CC协议与合理使用制度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伴随对其司法保护的加强和立法制度的完善,CC协议也有望逐步成为一种法定的、正式的合理使用制度。


3、CC协议与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发展的阻碍

尽管有以上的优点,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在我国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以下方面:从论文原始作者的角度来看,相当比例的作者最终仍然采用传统出版模式的刊物发表自身论文专著,其原因或许在于许多作者、出版者并不愿意为发表论文支付相当数额的费用,开放获取期刊虽然对于阅读者免费,但是对于论文作者和研究机构是相反的。因此,在缺乏开放获取出版相关强制性政策的情况下,作者和研究机构除期刊影响力以外,会将费用支出问题作为优先因素进行考虑。从学术期刊的角度来看,由于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使学术期刊无法通过学术论文数据平台的付费订阅渠道获取利润,如何维持学术期刊的商业化运营是期刊出版商需要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总而言之,各方的资金问题是学术期刊没有大力推举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主要原因[16]。这一问题可谓是开放获取出版模式所存在的天然缺陷,对此,除了作者付费方式以外,许多国家也正在探索多元化的开放获取出版的经济机制,包括志愿服务模型、双重复合模型、机构资助模型、基金资助模型、增值服务模型等。部分的出版商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筹资模式,例如广告模式、电子商务模式等。以上机制的核心均在于解决论文原始著作权人和学术期刊的资金问题,将原先由阅读者支付的费用进行转移和分摊。目前,我国采用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电子期刊还存在筹资模式单一、经费来源不稳定、受资助金额数量小的问题,在整体上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17]。因此,只有在经济机制上解决问题,以开放获取模式为舞台的CC协议才能够得到长足发展。

 

三、结  语

综上而言,CC协议作为一种具有合同属性的格式化协议,能够与采用开放获取出版模式的学术期刊高度契合,一方面可以实现CC协议初始的公益价值,实现以学术论文为舟的科研成果、知识理论被更广泛、快速地传播;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破除当前学术期刊网络数据平台的垄断局面,提供一种可以尝试的思路和方法。对于CC协议和开放获取出版模式在我国学术期刊行业发展较为缓慢滞后的现状,仍需依赖立法完善和相关科研、经济扶持制度的出台。届时,CC协议或将真正为学术期刊行业带来重大变革,使知识得以“薪火相传”。


注   释

[1]余慧婷.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种选择——浅析CC许可协议[J].网络法律评论,2009,10(00):155-169.

[2]《著作权法》,第3条.

[3]张慧春.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中的版权问题分析[J].编辑之友,2019(02):97-101.

[4]宋歌.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及其规制研究[J].科技与出版,2022(07):129-135.

[5]束开荣.知识基础设施视角下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网络化的知识生产及其传播实践[J].编辑之友,2022(03):40-47.

[6]刘银娣,宋晖.从开放存取到开放出版:学术出版全流程开放路径探析[J].中国出版,2021(12):39-42.

[7]李麟,张晓林.传统出版社的开放出版政策[J].图书情报工作,2013,57(01):26-31.

[8]孙茜.开放存取期刊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必要性分析[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1,20(02):64-68.

[9]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Public License[Z/OL],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legalcode.

[10]陈昕伊,何晓燕.论国际合作出版英文学术期刊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性:从著作权许可谈起[J].编辑学报,2021,33(04):383-387.

[11]黄雪娇.数字时代著作权公共领域知识共享的优化机制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21(07):58-63+92.

[12]《著作权法》,第26条、第27条.

[13]《著作权法》第25、25条.

[14]李婧,姜恩波.知识共享协议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前景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36(02):17-20+12.DOI:10.16353/j.cnki.1000-7490.2013.02.021.

[15]程文婷.Creative Commons在中国的本土化:彼岸花还是乌托邦?[J].网络法律评论,2009,10(00):17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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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于水婧.知识共享协议与开放存取期刊出版[J].出版广角,2016(2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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