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5-05-15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产前诊断中的产前筛查(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服务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主体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以下简称产前筛查人员),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筛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等服务。其中,超声产前筛查是产前筛查的内容之一,根据超声技术发展和临床意义,目前超声产前筛查主要包括妊娠早期(孕11-13+6周)对胎儿颈项透明层(NT)厚度等指标测量和观察以及妊娠中期(孕20-24+6周)针对常见严重结构畸形疾病对胎儿进行相应切面的系统筛查。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产前筛查服务。医疗机构为一般孕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筛查服务。


二、加强人员管理 

产前筛查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和从事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前筛查各类专业人员能力(见附件1)。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内容见附件2),取得从事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筛查类)考核合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人员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人员岗位管理,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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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及相关附件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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