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均有虚假诉讼概念,均主要包括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从后续配套的司法解释或意见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虚假诉讼罪均有大范围的列举情形重合,但两者也存在区别。
一、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
(一)虚假诉讼罪的定义
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强调捏造事实的一方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挑起事端,导致妨害了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作者认为:
关于虚假诉讼犯罪参与人仅限于双方当事人,还是也包括单方当事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审议过程中和施行之后,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仅应包含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仅限于 “双方串通型” 一种形式。
研究认为,上述意见难以成立。
首先,刑法并没有对虚假诉讼罪设置当事人恶意串通的限制条件,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进而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属于叙明罪状,不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成立虚假诉讼罪,不以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为前提。《解释》第 1 条第 1 款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均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结合刑法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一般限于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但从 2021 年 3 月开始,最高院关于虚假诉讼的认识扩展至单方欺骗行为。
202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 号)再次重申,虚假诉讼犯罪包括单方行为,第二条规定: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何谓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 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202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 号)第二条进一步补充:实施法释〔2018〕17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 提出民事起诉的;
2.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3.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4.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5. 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6.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7.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8. 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的理解与适用》,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案件首次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行为,包括第一审普通民事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起诉行为,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前述几种情形实质上属于诉的合并,与民事原告提出民事起诉并无实质性区别。
▪特殊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行为,包括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申请再审等。
▪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实现其超出原诉范围的实体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形。
(三)何谓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法释〔2018〕17 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六种情形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四)何所谓 “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入罪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标准只有两个: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只是会导致量刑加重,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 出现前述第二部分 2、3、4 项情形,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 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行为
(一)2021 年 3 月以前,虚假诉讼的范围相对狭窄
民事诉讼法以及 2014 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要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方可构成虚假诉讼,2016 年的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亦强调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鉴于 2022 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修改均不涉及虚假诉讼相关条文,故以下按照相关规定的最新条文序号进行列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 号)中,最高院认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 虚构事实;
4. 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意见中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二)2021 年 3 月开始,虚假诉讼的内涵开始扩张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 号)于 2021 年 3 月首次将单方欺骗行为纳入规制。
2021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 号)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再次重申: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 (一)》(法〔2021〕287 号),更是将虚假诉讼划分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
1、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
主要情形包括: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 “阴阳合同” 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2、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
主要情形包括:
▪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 “借贷”“抵押”“担保” 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在该指引中,明确了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2)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3) 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
(4)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要求 “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后续的司法解释将提起诉讼扩张至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但仍然局限于主动发起的一方。因此,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而言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行为难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2019)苏 1023 刑初 483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王某并非涉案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因此,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2.被告一般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指示他人作伪证可构成 “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可构成 “帮助伪造证据罪”、相关手段可构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等罪名。

3.对原告而言,虚假诉讼罪要求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要求 “无中生有”,如果本身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虚增或虚减债权债务数额,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案例为《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 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本案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目的是虚增债权债务数额而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要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二人串通伪造证据,做出虚假陈述骗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及妨害作证罪论处。
4.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无论是双方串通型还是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多数情况下也要求行为人提起诉讼,即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等,但也存在涉及被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多种情形。
5.《刑法》307 条及其之一对所有诉讼案件都适用,因此,对律师而言,并非代理刑事案件才有风险(对应《刑法》306 条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均可在民事诉讼中构成。
在(2014)眉刑终字第 78 号中,法院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四被告人(注:其中一名为律师助理)在知道益通公司与东茂公司的诉讼终审仍将败诉后,为达到保全益通公司地下停车场使东茂公司的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目的,指使十四名债权人虚构借款地点,虚增借款金额进行诉讼,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包括指使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在内的、一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的人。伪证不仅指虚假的证人证言,还包括虚假的言辞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在内的一切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
周峰 汪 斌 李加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 | 虚假诉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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