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2025-05-12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了省委省政府、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为浙江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破产司法力量。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4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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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975件,审结1662件。其中,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59件,审结56件。在1662件已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共完成清理445件,成功清理率约26.77%,与往年基本持平。


债务清偿方面,2024年个债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76.16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6.62亿元,普通债务额59.54亿元。共清偿4.28亿元,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1.16万元,普通债务共清偿3.12亿元。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8074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2589人。共涉及执行案件6629件,涉执行标的金额67.21亿元。


(二)2024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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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内容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一年以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力明显提升,《条例》为这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全省法院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站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和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高度认识和继续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一是提质增效,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近年来,全省法院个债清理受理、办结案件量稳步上升,2025年,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浙江法院全域要实现受理、办结案件量继续全面稳步上升的年度任务目标。要进一步加大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集中清理案件的受理力度,尤其着重引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进入个债清理程序,规范债务人财产状况申报要求,逐步完善家庭成员债务共同清理的一般规则,探索明确个人债务与家庭成员、关联企业债务的区分规则。要进一步压实管理人责任,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管理,做好债务人诚信审查,特别是监督好债务人考察期内的行为。要进一步抓好执破融合,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配合衔接,提升个债清理工作的广度与深度。


二是建章立制,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规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规范化建设既是对当前工作的“全面体检”也是对经验做法的“系统升级”。要及时将个债清理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上升为长效政策,重点加强规范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流程、文书制作等,鼓励重点突破法院形成操作性强、可行性高的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南。要完善法院内部、法院和政府单位间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推动个债清理工作从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积极推动信用平台建设、个债清理援助资金、提取公积金清偿债务等重点问题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要继续积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经验,积极争取省人大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为基础,制定出台具备一定个人破产制度功能又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例》,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出台提供浙江经验和浙江方案。


三是攻坚克难,探索突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难点。要注重及时厘清执行与破产的制度功能,继续深入挖掘强制执行中具有个人破产属性的制度因素,有效打通个债清理和执行和解,持续提升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司法能效。要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凸显个债清理工作企业家挽救和经济再生价值。大胆创新金融债权清理方式,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个案对话和协调,依托银法对话平台和合作机制寻求支持,探索引入资产管理公司消化金融不良债权等方式,拓宽个人金融债务豁免范围,特别是债务人作为担保人承担的金融债务豁免。要继续深化府院联动协作,完善个人债务清理配套制度,特别是在债务人财产调查核实、金融债权实质豁免、管理人履职保障、债务人再就业帮扶与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领域加强协作。持续推进数字赋能,发挥数字化手段在线索查询、诚信监督、债务人帮扶等方面的积极功能。


目   录

案例1: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2: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3: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4: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5:丁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6:魏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7:严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9: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0: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主动申报财产变动;审慎审查债权;诚信申报承诺;历史债务一揽子化解

【受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祝继萍、叶吉红、高雅

【债务人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xx街道xx村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杨某某是一名“70后”,自1993年起创业,陆续开办过冷饮店、家具厂、农家乐等项目,但因经营不善,回款周期长以至债台高筑,债务人纷纷诉至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7件、123万余元。2023年8月,杨某某主动向余杭法院申报了农村自建房即将被征用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执行法官的引导下,杨某某向余杭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2023年10月24日,余杭法院裁定受理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共有4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额达4807639.15元。杨某某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解释沟通,在各方努力下,《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全体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2023年11月24日,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详细披露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的原因、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后,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以拆迁补偿款、安置费等合计128万余元用于清偿债务,余债全部豁免的还款方案。从案件受理到偿债方案通过仅用时31天。


因杨某某创业时间久远,债权类型多为民间借贷或运输费、挖机费等人工费用,多数债权人未经诉讼程序,如何审查确认41户债权人的债权真实性是一大难点。为确保债权审查结果客观准确,法院指导管理人统一审查尺度,对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31户债权人的债权逐一开展背靠背调查,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分别作出诚信承诺,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及债务人对债权形成过程的陈述,审查确认其中18户债权人的债权。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证据不足且与债务人陈述不一致的13户债权人的债权不予确认。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确认28户债权人的债权,普通债权金额2147054.70元、劣后债权金额219274元。


对不予确认的13户债权人的债权,因涉及债权人切身利益,明确在债权人会议后给予6个月补充证据、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时间,并制定二次分配的方案,即首次针对已审查确认债权进行部分分配,并对不予确认的债权预留分配款,首次清偿比例为30.26%;待期限届满后若无新增可确认债权则分配余款。2025年1月5日,预定时间届满,无一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该案顺利进行第二次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59.77%,豁免债务金额超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践行诚实信用原则、审慎审查确认债权的典型案例。杨某某案涉及的债权人数多、债务形成时间久,为严厉打击虚假申报,防范逃废债行为,法院指导管理人在严格把握债权审查尺度、审慎确认债权的同时,通过二次分配方案的设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利,最终得到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致认可。本案中,杨某某主动申报财产信息,偿债态度积极,沟通意愿强烈,最终获得债权人的谅解,为债务人一揽子化解长达10余年的40余笔债务,实现了彻底清理债务、纾困解绑的良好程序效果,生动诠释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挽救功能。


案例2: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社区调查;终本出清;强制裁定通过执行退出;联合调查组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聪、林寿宾、钟文善

【债务人户籍地】温州市平阳县xx镇xx村

【管理人】平阳县公证处、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为村诊所医生,后因个人经商经营不善导致负债,共有3件执行案件,合计金融债权本金约44万元。现在平阳某镇的居住地由其胞妹免费提供。配偶已故,有一子一女,其子定居上海工作生活,其女患三级精神残疾,长期在平阳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其费用大部分由其子负担,生活起居则由陈某某负责。2024年4月10日,陈某某被上海某医院确诊为右肺癌,需长期为照顾患病女儿和治疗癌症在上海和平阳之间奔波,但因为被限制高消费,生活极不方便。平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陈某某的个人生活、家庭情况,认为其基本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经平阳县公证处人员的耐心辅导,陈某某向平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3年7月27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陈某某的申请。本案中有6位债权人,5户金融债权人和1位自然人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约78万元,金融债权额达68万元。之后管理人依据平阳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结合债务人陈某某个人申报情况,拟定了《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方案内容主要为保留3000元每月的自由财产及豁免全部债务。第一次审议和表决未获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2024年9月4日,平阳法院向平阳县司法局发送委托社区调查函。5日,平阳法院与平阳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妇联、温州市人大代表吴某某、本案管理人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陈某某居住地调查陈某某的个人财产、家庭情况、群众意见等。6日,司法所向平阳法院提交《关于对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调查评估的复函》,管理人据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定《陈某某个人偿债能力报告》告知全体债权人。同年10月22日,管理人第二次向全体债权人提请表决《清理方案》,内容为“执行退出”及行为考察期的设立,并请全体债权人对《自由财产方案》《失权复权方案》进行审议。全体债权人仍未表决通过执行退出方案,亦不认同《自由财产方案》《失权复权方案》。


因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表决未通过,故联合管理人向平阳法院提交《关于提请通过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报告》,请求平阳法院裁定执行退出方案,并审议决定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方案。


之后,平阳法院通过线上召开“评议会”,征集联合调查组成员意见,最终一致同意管理人“执行退出”方案,并审议认可了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方案。


2024年11月13日,平阳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个人情况,作出《自由财产决定书》,确认债务人陈某某豁免财产金额为2000元/月及国家根据物价水平调整基本生活保障金额的基本待遇,并裁定《关于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案》。同时考虑到陈某某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处置,每月收入均处于豁免财产金额范围内,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且需要长期往返平阳上海治病和照顾女儿,应当解除其除限制出入境以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设置5年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符合条件的,终结其名下全部执行案件。在考察期内,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债务清理和执行退出联动的典型案件,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出清的工作要求,让执行案件能够实质终结;又一定程度上突破金融债权的限制,依法为债务人保留自由财产并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失信措施。该案表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作为执行案件终本出清的重要途径,委托社区调查制度亦可作为执行退出的重要参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实现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强制执行退出的制度目的。


案例3: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积金偿债;担保债务;金融债权处置;大额债务豁免

【受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珊珊、张王荣、林秀微

【债务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xx镇xx路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陈某系苍南某学校的一名退休教师,自2014年起,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夫创办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因经营不善,企业被破产清算,随着时间推移,陈某也背负了本息共计约4600万元的巨额债务。陈某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苍南县xx镇的一套老房子,评估价约为100万元,一直未处置成功,另有未提取公积金40余万元。因被强制执行,陈某退休金被冻结,仅能申请支取维持必要生计的一小部分。以陈某现有财产状况,终其一生也无法走出债务困境。2024年2月,陈某向苍南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2024年2月5日,苍南法院裁定受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审查确认3户债权人(分别为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的6笔债权,债权本息合计约4619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且大部分是为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4年4月2日,苍南法院主持召开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3名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陈某的清理方案,即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处置所得,在扣除必要生活保障金后作为偿债资金,并同意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恢复陈某个人信用。同时设置五年考察期,若陈某在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期限内不存在欺诈、隐瞒、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的行为,则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追偿权。


2024年6月,陈某名下房产以100万元网络拍卖成交。同时,根据温州中院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取条件的”或“小额申请执行标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即可案结事了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本案符合退休及提取公积金可案结事了两种情形,因此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公积金。最终该案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金额约200万元,清偿比例为4.3021%,豁免债务超4400万元。2024年7月18日,苍南法院裁定终结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较低清偿率豁免大额担保债务的典型案例。现实中许多担保人可能因人情或信息不对称提供担保,从而陷入长期债务困境。本案债务人因担保负债时间长,利息已超过本金,最终形成了4600余万元债务。而本案的转机在于原金融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以往实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豁免权限及表决意愿均高于金融机构。担保人债务豁免的意义在于构建更公平、可持续的债务风险分配机制,但需平衡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权益。本案债务人详尽申报财产状况、积极配合管理人处置资产,无不诚信行为。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理解和支持,最终豁免了巨额担保债务,得以还给一名诚信债务人一个幸福安稳的晚年生活。


案例4: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部门合议庭;诚信识别机制;打击逃废债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琦、徐宣文、徐忠东

【债务人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xx镇xx村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黄某某早年因投资经营失败,产生大量债务,在衢江法院共有21起执行案件,涉及未能执行到位金额4600余万元,后因提取到黄某某在其他法院的执行款530万元,衢江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异议期内多名债权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6日,衢江法院收到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据其本人申报,除530万元执行款外,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年收入6万元左右。2022年5月11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鉴于本案所涉债务金额高、债权人数量多且涉及执行异议,衢江法院决定组成由破产、执行、刑事法官参与的“跨部门”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前期,衢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对黄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实地走访其农村老家及位于杭州的工作单位和现住小区,并找到黄某某及十余名大额债权人就黄某某的家庭财产、生活工作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部分债权人表示黄某某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在掌握初步信息后,法院依法调取黄某某、唐某某(系黄某某妻子)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并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确定3名与黄某某经济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案外人,并进一步查询3名案外人在本院的审判执行案件,发现王某某系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后破产法官与执行法官联合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陈述其为某工程公司出纳,黄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帮黄某某代持公司股份,将代该公司收取的工程款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转给黄某某实际使用的案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随后,法院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陈述黄某某以有偿方式让其担任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故意隐瞒其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意图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名行逃废债之实,衢江法院将黄某某涉嫌拒执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25日,衢江法院以黄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为由,裁定终止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核查黄某某涉嫌拒执线索。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打击逃废债的典型案例。通过组建破产、执行、刑事跨部门合议庭,跨领域协同,实现对逃废债行为的精准识别与打击。本案在债务人报告、债权人举报、管理人调查、法院评判的诚信识别机制基础上,强化了对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员审执案件的一体化、穿透式审查,以判断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身份的真实性。在发现债务人存在重大不诚信行为后,依法裁定终止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将拒执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意图借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实施逃废债的行为。


案例5:丁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利息调整;优化债权人参与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王卫

【债务人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xx街道xx路

【管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丁某为朋友借贷提供担保,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丁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2018年起,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丁某账户50余万元清偿债务。丁某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情形,女儿及岳父母均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配偶专职承担家庭照护责任,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2024年3月,丁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清理情况】

天台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丁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依法对丁某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丁某存在不诚信行为。截止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共收到两笔债权申报:陈某某债权金额15万元;许某甲债权金额167万元。


许某甲申报债权后,向管理人作出放弃对丁某部分债权的意思表示。但核查发现,许某甲自身系被执行人(涉2件执行案件),其债权人之一许某乙亦为被执行人(涉10件执行案件)。本案难点在于作为同为被执行人的许某甲作出放弃丁某部分债权是否有效。由于本案债权人同时也为其他执行案件债务人,为充分保障各连环追偿债权人的利益并听取意见,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将共12名连环追偿的债权人纳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纳入程序的债权人占总债权人数比例达85.71%。2024年4月24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利率偏高且长期未完全支付,导致需清偿的本息金额与丁某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其未能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


鉴于丁某多次表达清偿意愿,本案债务化解存在可行性,为继续推进个债清理程序,争取一揽子化解纠纷。一债会后,综合考量丁某担保人身份、前期案件执行情况、还款能力,管理人制定“先本后息+分段计息”模式重新核查丁某债务:前期执行到位的98万元优先充抵本金,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按两分利计算,之后的一般债务利息按四倍LPR利率计算。经核算,丁某总负债金额调整为978846.36元,降幅达46.2%。


2024年7月12日,法院召开了丁某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整理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丁某的二级共14位债权人均表决同意,整理计划获得通过。之后,丁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一是灵活计息破解僵局。本案采用“先本后息+分段计息”的利息计算方式,将丁某债务总额从182万余元降至97万余元。该种利息计算方式顺应了当前利率下行的趋势,经承办人多次耐心解释,取得全体债权人的理解,整理计划最终获全票通过。二是优化债权人参与程序。采取“主动纳入+简化核查”,对两级债权人免去申报环节,直接依据生效文书确认债权。设定“本金参与分配”规则,缩短债权核查周期,最终实现各级债权人有序参与,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一次终结+多级清偿”,助力诚信债务人成功脱保,使其家庭重获经济再生能力。债权人实现超出预期的债权回收,一级债权人受偿率为10.59%,二级债权人受偿率为3.64%,实现“债务人解困、各级债权人受偿、社会关系修复”的多赢格局。


案例6: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二次重整”;生存权保障;医疗费用豁免执行;重整计划监督

【受理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鲍圣锴、舒旭霞、顾晖

【债务人户籍地】金华市武义县xx镇xx村

【管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魏某是一名在编教师,为朋友经营提供借款及担保,后因朋友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2020年,魏某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魏某始终高度配合,包括主动报告收入明细、随时接受法院传唤调查、严格遵守限制高消费规定等,两年间陆续偿还债务21.96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债务本金没有明显减少。2022年10月,魏某以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义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11月22日,武义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2023年6月28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分期归还本金的重整计划。2023年9月,魏某再次遭遇不幸,被确诊患滤泡性淋巴瘤。2023年11月,在法院和管理人的支持和引导下,魏某提出“二次重整”申请,希望通过调整重整计划,努力战胜疾病同时偿还债务。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和接受债权申报工作。债权申报期内,1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1332700.17元。经调查,债务人魏某于某小学任教,除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任何财产,与魏某申报情况一致。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向债权人征集财产线索、调取魏某与相关人资金流水、走访所在单位和社区,对魏某诚信情况进行以点及面式的调查。详尽的财产调查报告取得债权人高度认可,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豁免金融借款的利息。2023年6月28日,武义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债权人同意债务人5年内分期清偿872028.35元,实质豁免460671.82元。


2023年8月14日,魏某在单位定期体检中检出患癌症风险,并在进一步检查中确诊为恶性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魏某遭遇巨大打击。法院、管理人向债务人了解病情并咨询相关医务人员后,鼓励债务人积极面对并接受治疗,同时向债务人预支一定生活费用。但前期治疗费用巨大,重整计划难以按期执行。  


2023年12月,结合债务人的治疗方案及预计治疗费用,管理人拟定了“二次重整”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豁免执行;适当增加营养费用;医疗费用每季度报管理人审查。同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监督方案,包括债务人工资收入由管理人代管,定期审核债务人医疗费用,以清单方式向债权人公示债务人收支情况及治疗情况。2024年1月4日,武义法院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计划获高票通过。债务人积极开展治疗同时,重新投入工作、生活。重整计划执行至今,魏某共接受六次治疗,豁免执行医疗费用67814元,累计清偿债务20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调整重整计划,破解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原因导致计划难以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二次重整”帮助诚信债务人重生:第一次重整通过协商豁免利息,帮助债务人摆脱靠工资收入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第二次重整帮助债务人走出生存困境。本案债务人在履行重整计划过程中,遭遇严重疾病。面对重整计划如何执行的难题,武义法院准许债务人收入先行用于治疗,并指导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病情调整重整计划,引入医疗费用豁免执行条款,充分体现了生存权优先保障的理念,展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拯救功能。同时,武义法院坚持监督和公开两大要义,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监督方案,对医疗费用“审计式”审查,对债务人收支情况“清单式”公示,使得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实现“二次重整”成功。


案例7:严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债务混同;企业破产与企业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衔接;协同联动清理【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破产案件:周香琴、周惠平、卓君执清案件:包丽红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xx乡xx村

【管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债务人严某便投资从事电子鞭炮、电子蜡烛生产销售业务。后收购某公司扩大经营,但因经营不善,债务人严某与某公司背负多笔债务并陆续被诉至法院,公司亦停止运营。2023年,严某主动向法院寻求帮助“一揽子”化解个人与公司债务,并承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查发现,严某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一直积极面对、努力还债。且在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严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基础上,遂昌法院研判决定将严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衔接,一并予以处理。


【清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严某与公司欠款本息合计19笔44.6万元,其中严某个人债务27.2万元,公司欠款17.4万元。严某名下并无房产、车辆,公司也已停业,名下亦无财产,严某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在某电商平台打工的收入。此外,严某虽熟练掌握传统豆腐加工技艺并计划与某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创业,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及债务压力最终未能实施。


结合严某向法院提交的相关市场调研材料及申请,遂昌法院积极回应严某诉求,通过对其二次创业的可行性分析确认其偿债能力,依法认定严某“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身份。并根据与银行签订的“法银协议”,遂昌法院主动向银行通报相关信息,协助严某向银行争取年利率7.75%分期五年归还的“重整贷”资金30万元。同时,严某全力自筹资金11.75万元,并以正在进行“企业破产+企业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给某电商平台投资信心,说服其出资置办生产资料合作创办传统豆腐加工作坊,成功运用电商平台优势打开销售渠道。在此基础上,遂昌法院为严某搭建债权人协商平台。经多轮协商,严某于2024年3月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对部分利息进行减免后严某当场清偿剩余债务。此外,严某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引入的纾困资金有效恢复了其公司基础运营能力,遂昌法院依法裁定该公司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和解程序中,严某提出的一次性清偿全部职工债权13.3万元、部分清偿税收债权9169.35元、普通债权5552.65元,其余款项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和解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认可。和解方案通过后,遂昌法院立即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为严某及其公司解除失信人员限制措施。至2024年5月,严某和公司名下19件案件均得到实质性化解,严某二次创业成功搭上电商“快车”。严某创业项目豆腐加工作坊月销售额很快突破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通过企业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配合,将企业主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遂昌法院及时回应企业主与企业需求,积极引导企业主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消除财务混同风险,同步推进三项核心举措:一是全面深化法银协作,为企业主争取银行“重整贷”盘活资金,提高债务清偿率,保障债权人利益;二是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帮助企业与企业主获得债权人谅解并减免利息,降低企业主资金压力;三是及时开展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及企业破产和解方案一经通过立即为企业主与企业解除各项失信人员惩戒措施,为企业主二次创业松绑减负。通过“企业破产+企业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组合拳,有效解决了企业、企业主面临的债务困境,助力危困企业和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经济再生。


案例8: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网约车收益;善意文明;分期履行;双赢效果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彦刚、马新梁、闵杰

【债务人户籍地】湖州市秀洲区xx街道xx小区

【管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姚某某原系一家家用电器商行的经营者,后因商行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23年,姚某某的债务纠纷陆续进入审理、执行阶段,案件类型均为与经营相关的合同类纠纷,涉案金额超10万元。执行中查证,姚某某名下除一辆马自达小型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破旧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姚某某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致使执行程序无法推进。后根据姚某某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2024年3月21日南浔法院裁定受理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调查发现,姚某某在商行停止经营后,转而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后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扣押,姚某某丧失收入来源,无力偿债,加之执行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致使姚某某生活困难。基于上述情形,合议庭、管理人邀请执行员组成联合协调组,共同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并积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意见,最终确定了以“放车、创收、偿债、自救”为方针的清理方案,畅通个债清理路径。


债务人车辆破旧变现难度大,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债权金额,但车辆却是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必备工具。故在争取债权人支持的前提下,本案并未采用拍卖、变卖等变价方式来处置债务人的车辆,而是将查封车辆发还给债务人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每月将服务收益的固定金额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个债清理程序将债务集中,并由管理人将固定收益金额按期统一分配。同时为了保障方案的切实履行,车辆放行但不解除查封,并由债务人签署承诺书。


除债务人必需的生活开支外,车辆运营费用亦是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必需开支,经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各债权人理解并同意将车辆运营费用一并纳入债务人“生活必需品”清单。保留债务人生活经营必需费用,一方面维系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债务人将来的收入来源,确保清偿方案的按期执行。


在上述方针指导下,联合协调组逐一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因债权人大多系与债务人多年的合作伙伴,自愿豁免部分债务,进一步减轻债务人的偿债压力。最终认定需偿债金额为63000元,结合姚某某前期网约车平均运营收入,确定每月支付6000元用于分期偿还债务,剩余收入留作生活运营开支。2024年4月17日,上述“实质豁免+分期履行”的清偿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善意文明理念下创新债务清偿方式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典型案例。现阶段网约车等新业态经济活跃,从事网约车服务具有门槛低、资金回笼快、灵活性强等特点,债务人通过从事网约车服务一般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可预期收入,因此在个债清理中为债务人保留低价值车辆及必需运营费用等,通过网约车服务持续创造运营收入,并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下,将每月固定的运营收入分配给债权人。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逐步实现,债务人亦可从繁多的审理、执行程序中解脱,给予债务人继续生活的能力和希望。本案为执行程序与个债清理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9: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失独老人;平衡债权与生存权;基本生活需要;信用提前修复;管理人账户

【受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姜涛、刘荣辉、张禹

【债务人户籍地】江山市xx街道xx小区

【管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公职单位退休人员,其妻子毛某某系社区退休工作人员,二人独子已因病去世。2010年至2015年,周某某为帮助他人创业而大量举债,后因清偿不能被众多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2015年至2016年期间,江山法院受理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6件,申请执行本金金额高达706万余元。经执行拍卖,周某某名下房屋及车辆获得变价款453万余元。上述款项分配后,周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清偿剩余债务。另查明,周某某每月有退休工资1万余元,名下公积金余额约72万元、退休金余额约8.5万元。2024年7月8日,周某某向江山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江山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共有2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确定债权总额为441.74万元。考虑到周某某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与诚信记录,加之其本人身患糖尿病,需终身服药治疗,唯一住房也已被拍卖,需租房生活,无子女可对其进行赡养,配偶毛某某亦为法院被执行人,为平衡周某某的生存权益及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法院指导管理人设计以下偿债方案:一、将银行账户余额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81万余元用于首期清偿,剩余未偿还部分,在每月退休金保留5000元作为食、住、医等基本生活费用后,按季度支付2.7万元至管理人账户分期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二、如按期履约,债权人同意对利息部分予以豁免,其中金融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予以豁免,26家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全部利息予以豁免。三、首次分配后,即可提请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限高、失信强制措施。四、如未按期履约,债权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利息豁免承诺作废。


2024年9月10日,上述偿债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2024年9月19日,江山法院裁定认可偿债方案。2024年9月27日,第一期分配款按期足额支付给各债权人。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解除债务人的限高、失信措施,并解除对债务人的银行及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三方面典型意义。一是推动债权利息分类豁免,为债务清理“减负”。本案中26家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全部利息,但唯一的金融债权人因在债务豁免方面权限不足,迟迟无法就偿债方案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破解这一梗阻,法院指导管理人拟定利息“分类豁免”的处理方案,经多轮研判沟通,金融机构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助力信用修复,为晚年生活“松绑”。本案债务人周某某及其妻子系失独老人,身体较差。法院充分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生存权益,指导管理人设计分期偿债方案,每月预留5000元基本生活费,并不设考察期,首期清偿款到位后,即可申请解除限高等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面修复信用。三是开设定期自动付款账户,为按期履约“加压”。本案还款期限长达数十年,还款方案的落实是清理程序发挥实效的关键。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开设规程,指导管理人在债权银行开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账户,并开通定期批量放款功能,实现还款一键办理,清偿进度实时更新。本案从案件受理到首期清偿款发放仅用时57天。


案例10: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告通知;诚信审查;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国有金融债权实质豁免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元华、李佩、赵章瑜

【债务人户籍地】温州市龙湾区xx街道xx路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为其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的张某某被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张某某名下财产(含唯一住房)均被法院拍卖,张某某及其配偶、两个子女都生活在厂房。2024年8月6日,张某某向温州中院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2024年9月2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办法官着手摸排张某某的资债状况,通过查阅申请材料、现场谈话等了解其债务形成原因及清理意图,初步判断其为“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张某某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排查,调查范围包括银行账户、工商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账户、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等,根据获取的资金交易流水逐笔判定,分析是否存在隐匿或转移资产的可能。债务人除完成配偶、子女主动配合财产调查等规定动作外,还主动申请管理人到其实际居住地张贴公告,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经过多次的村居、厂房所在地实地走访和分析研判,确认张某某名下没有固定资产,仅有一张已无保险价值的寿险保单,夫妻俩唯一经济来源是在一家电商公司打工的收入,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债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经申报,共有2名债权人(一家国有银行、一家小额贷款公司)3笔债权进入清理程序,债权金额共计1740.44万元。法院积极搭建银法对话平台,认真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诉求,并充分考量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清理方案拟定过程中,在取得国有银行债权人81.54%债权比例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多方联动,成功获得另一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可,最终2名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债务人张某某对债务本金按照19.1849%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本金421.24万元及利息897.93万元均予以豁免,豁免率达80.82%,并同意自履行完毕之日起恢复张某某个人信用。


2024年12月12日,张某某将偿债资金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并由管理人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出具履行完毕通知书后,经办法官及时协调执行法院解除对债务人张某某的限高令及相关强制执行措施,高效恢复信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行动破解表决难,国有银行实质参与个人债务清理助力“诚实而不幸”担保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一是诚信审查阶段,尊重债务人意愿,依法在其实际居住地进行公告。秉承不隐瞒、不躲藏、不回避“三不”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清理信息,在为债务人诚信筛查加足砝码的同时大力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监督权。二是清理方案表决过程中,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一致行动,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的支持,形成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化的规范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提供助力,弥补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缺失,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国有金融机构“坏账”新模式的有益探索。三是清理成功后及时恢复债务人信用,充分体现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的政策导向,助力营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工作报告》暨十大案例原文请见:浙江法院2024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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