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这种取证方式虽然能够直观反映员工的就业状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证据的采纳需要平衡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其证明效力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二)分析
1.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会审查视频录像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但不同法院对来源合法性的考量不尽相同。例如,在(2022)苏02民终7690号案例中,劳动者主张视频系偷拍,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视频因非法取证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22)沪02民终15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拍摄该视频虽未经劳动者的同意,但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不是非法证据。[1]从检索结果看,以后者为主流观点。
2.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会审查视频内容是否真实、连续,能否清晰反映相关事实。例如,在(2024)京03民终463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能够较为清晰地显示人物的体貌特征,且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未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采信该证据。
3.证据的关联性
法院会审查视频录像能否直接或间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在(2024)京01民终883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无法直接证明劳动者为竞争公司服务,因此未采信该证据;而在(2022)京01民终760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劳动者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相同的认定思路也出现在各地其他法院的判决中。[2]
(三)影响法院认定事实的其他因素
1.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
法院会考虑劳动者对视频录像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对视频行为解释的合理程度。例如,在(2021)鲁16民终695号案例中,劳动者未对视频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2024)京03民终4632号案例中,劳动者未就其于工作日多次出入竞争公司地点做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3]
2.其他证据的佐证
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公证书、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视频录像的证明力,如果录像的证明力较弱,但其他证据可以补强,法院往往会认定劳动者违约。例如,在(2020)吉02民终2876号中,法院结合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4]
(四)总结
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对视频录像证据的认定主要基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和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断视频录像能否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视频录像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性强,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通常会采信该证据。反之,如果视频录像证据存在合法性或真实性瑕疵,或者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合理,法院则可能不予采信。
二、证据类型二: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
(一)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管理的普及,个人纳税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电子证据逐渐成为竞业限制纠纷中的重要举证材料。这类证据因其直接反映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工作单位及劳动关系状态,具有较强的可追溯性,法院在认定此类证据的效力时往往进行综合考量。
(二)分析
1.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由于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属于公共系统可以查看的信息,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般不会产生异议。
2.证据的关联性
法院会审查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能否直接或间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在(2019)冀01民终1232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直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但需注意,对关联性的审查一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劳动者假借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实则进入竞争公司工作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为此时的社保缴费记录不过是“障眼法”,需要刺破面纱,认定劳动者实质构成违约。[5]
(三)影响法院认定事实的其他因素
1.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
法院会考虑劳动者对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的质证意见以及对其解释的合理程度。例如,在(2020)粤01民终20216号案例中,劳动者解释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款项是生活费,法院认为该解释有悖常理,未予采信。[6]
2.其他证据的佐证
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的证明力。例如,在(2023)京01民终12534号案例中,劳动者虽主张其与非竞争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劳动者与该公司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而是与竞争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
(四)总结
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对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证据的认定主要基于证据的关联性、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断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与案件关联性强,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通常会采信该证据。反之,法院则可能不予采信。
三、证据类型三:接签收快递、外卖
(一)接签收快递、外卖的基本内容
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外卖等日常消费行为的记录逐渐成为此类案件中的新型证据形式。特别是在劳动者涉嫌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情况下,接签收快递、外卖的记录可能间接反映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活动轨迹及与竞争企业的关联性。然而,此类证据因其间接性和碎片化特征,在证明力上通常存在争议,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往往会综合考虑。
(二)分析
1.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接签收快递、外卖信息由于第三方平台的客观存在,其合法性与真实性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也有劳动者主张此种行为属于“钓鱼执法”,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然而法院并未采纳。
2.证据的关联性
法院会审查快递、外卖记录能否直接或间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在(2022)京01民终7604号案例中,法院通过邓思寒的鲜花订单,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其在启明国际大厦A座工作,进而推断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7]
(三)影响法院认定事实的其他因素
1.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
法院会审查劳动者对快递、外卖记录的质证意见以及对其解释的合理程度。例如,在(2022)苏02民终7843号案例中,劳动者称其并未在竞争公司工作,仅是作为非竞争公司员工为竞争公司提供软件服务,但法院认为其解释并不合理,未予采信。[8]
2.其他证据的佐证
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快递、外卖记录的证明力。例如,在(2022)京01民终9642号案例中,法院结合录音证据,认定劳动者从事竞业公司相关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四)总结
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对签收快递、外卖证据的认定主要基于证据的关联性、劳动者的质证意见与解释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断快递、外卖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快递、外卖记录与案件关联性强,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通常会采信该证据。反之,法院则可能不予采信。
四、归 纳
通过对竞业限制纠纷中常见证据的效力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主要基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结合劳动者的质证意见、解释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进行综合判断。无论是视频录像、个人纳税或社保缴费记录,还是签收快递、外卖的记录,法院均倾向于通过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高度的盖然性,来认定劳动者存在竞业行为。
竞业限制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未来将不断涌现更多形式的证据,但无论证据形式如何变化,法院始终围绕“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竞业行为”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在举证时,应注重证据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而劳动者则应对相关证据进行合理质证和充分解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 释
[1]相似案例可见(2020)沪02民终1879号、(2020)皖02民终1096号、(2022)苏04民终5954号
[2]相似案例可见(2022)沪02民终155号
[3]相似案例可见(2022)京01民终7604号、(2020)吉02民终2876号
[4]相似案例可见(2022)京01民终7604号
[5]此观点案例可见(2023)京01民终12534号
[6]相似案例可见(2021)京01民终8631号
[7]相似案例可见(2022)苏02民终7843号
[8]相似案例可见(2022)京01民终5823号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 | 竞业限制证据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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