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

2025-05-15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智能监管在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落地应用,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技术总结推广,提高智能监管工作质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面向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通过智能监管改革试点赋能定点医药机构、赋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一方面,推动国家局公布公开的“两库”在定点医药机构自建事前提醒系统中落地应用,将参加试点的定点医药机构建设成为国家医保局“两库”开发建设、公布公开的“试验田”,以及自查自纠的“标杆”。另一方面,推动全国医保系统智能监管子系统应用成效提升,实现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在事中审核、飞行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明显减少,使“两库”公开、智能监管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合规的有效途径。


二、申报条件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为智能监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统筹地区智能监管应用成效较好。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子系统事前提醒或自建事前提醒系统,应用成效较好。


三、试点方式

以智能监管改革试点为抓手,带动智能监管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流程工作质效提升。国家医保局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的实地调研、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并推广全国。

……


五、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医保局对照“试点目标”,统一向国家医保局报送改革试点地区3个、试点单位10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8家、定点零售药店2家)。在开展试点单位推选工作中,请广泛向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动员宣传,由定点医药机构自愿报名。请各省级医保局申报时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级别、类型、中西医、综合专科等因素。


《通知》全文详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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