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涉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原告薛某在某网购平台购物,并按平台要求填写了个人收件信息,随后便接到3通境外诈骗团伙电话,对方清楚知道薛某收货昵称、购买物品快递单号、支付宝账号等,且与薛某在平台填写信息完全相同。薛某认为,网购平台泄漏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应从其是否违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消极义务,以及是否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举证证明,处理行为没有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具有合法性基础;采取了与案涉处理行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保护必要合规措施;尽到了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其主张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网购平台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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