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2024-03-18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此次修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对档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并与其他领域法律规定作好衔接。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一是规定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档案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二是完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按照档案法的新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补充档案专业人才培养及档案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


(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条例》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要求立档单位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

一是强化归档措施,将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核这一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其中,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是加强档案移交、收集及保管的保障措施,针对国家档案馆库房及设施设备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国家档案馆馆舍专建专用方面的规定。


三是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明确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有关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的规定,以便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更好维护国有档案完整与安全、发挥国有档案作用。


四是修改不同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审批规定,增加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有关档案出境的审批主体。针对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强调档案服务外包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优化档案利用和公布具体规定

档案开放是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档案的重要途径,开放审核是确保档案开放工作安全有序的重要前提。为了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听取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档案馆意见基础上,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并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


二是进一步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与传播提出具体要求。


(四)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重点内容

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细化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措施,提出电子档案可以提前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管,但要协调办理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二是明确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的具体要求,提出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

三是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以及数字档案馆(室)的建设提出要求,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职责等。


(五)加强监督检查相关措施

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主体和报告要求。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六)补充细化法律责任

根据规范对象、行为性质和责任种类的不同,分别对国家档案馆有关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涉及归档、移交的违法行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对于档案服务企业这类新兴市场主体,提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信息依照规定予以公示等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_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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