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 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签订事实
2012年7月5日,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 278522.06平方米,包括土建、装饰、水暖电及室外配套工程;工期 为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暂定556388026.12元;该工程无指定分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50.2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见补充条款及投标文件;64.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 64.2款至64.7款的规定办理;77.11结算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77.12 工程款调整方式:
(1) 工程量的偏差执行通用条款第72条,即承包 人按照招标时图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 间存在偏差达到10%以上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依照专用条款77.13计算。
(2) 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57条,即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 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或造价工程师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价款应依照专用条款77.13进行。
(3) 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备忘录及会议纪要。77.13调整部分工程量计价方法及依据:
(1) 定额:土建、装饰、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等相应工程按2010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和2011年现行大庆单价表。
(2) 取费标准和程序: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本工程取费费率标准:定额各专业人工工资标准为80元/工日,取费基数为53元/工日。通用措施费:建筑3.63%、通用设备安装2.82%、装饰2.86%、市政2.78%、园林绿化1.77%;
(3) 材料价差的调整:除发包人供料和发包人指定用料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价格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没有的执行当月的大庆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报发包人经济部和主副领导审批后,按批结算。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64.1发包人承包人应按黑龙江省计价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期间,按第59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4.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 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签署的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4.3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2款规定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按照64.1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并再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和资料后未按照第64.1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64.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在14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生效。(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 (1) 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还就供应材料、支付进度款、工程质保期、保修范围和责任、承担施工水电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已报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2年8月1日,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大庆市龙凤区吉祥馨苑污水提升站拆迁还建配套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外配套工程:道路、雨水及室外变电所;工期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暂定16196381.06元。 同日,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 (剩余工程) ;工程内容为建筑面 积278522.06平方米,详见附表;工期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暂定81135496.01元。
(二) 关于案涉工程分包事实
2012年7月5日,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签订《一标段分包协议》,约定:建安集团为总承包人,龙安建筑公司为分包人;工程名称为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 (一标段) ; 工程范围为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及有关说明;工期为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建安集团将其中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龙安建筑公司,由龙安建筑公司组织施工。
2012年8月2日,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签订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 (剩余工程) 《施工 (分包) 协议书》 (以下简称《剩余工程分 包协议》) ,约定:建安集团为总承包人,龙安建筑公司为分包人;工程名称为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 (剩余工程) ;工程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工期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余合同约定内容与2012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施工 (分包) 协议书》基本一致。
(三) 关于001号会议纪要
2012年7月31日,由龙凤城投公司和龙安建筑公司共同形成的龙投发〔2012〕001号会议纪要。龙凤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相文等三人,与龙安建筑公司的代表马书峰等人,还有各施工单位代表召开会议,会议内容是关于吉祥馨苑工程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合同中涉及的材差及费用定额结算问题,龙凤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相文在会议上称:
“1.各分包单位与龙安建 筑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龙凤区城投公司认可并作为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执行……由于龙凤城投公司、龙安建筑公司、分包单位进行三方认证。承包人及分包人提出申报资料,龙安建筑公司及龙凤城投公司受理经核实……,按龙安建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
2. 现工程进入收尾交叉阶段,龙安建筑公司做好各施工队间的协调工作……发送:龙凤城投公司、龙安建筑公司几个施工队有关负责人”,该会议纪要加盖龙凤城投公司和龙安建筑公司的公章。
(四) 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事实
2013年7月30日,由龙凤城 投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 (一标段) A-01号楼至A-010号商服楼 (含公 厕) 、A-15号楼、A-17号楼至A-18号楼、地库-02、B-01号楼至B-05 号楼、C-11号楼至C-14号楼、C-25号楼工程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次日,由龙凤城投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 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C-01 号楼、C-03号楼、C-05号楼工程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龙凤城投公司、监理单位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安集团、设计单位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陆续对案涉工程部分单位 (子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其中2011年9月20日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1月1日压力排工程验收合格; 2012年11月6日雨排工程验收合格;2012年12月30日采暖外网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7月30日供热外网工程、环境工程、污排外网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9月30日道路工程、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
(五) 有关工程结算及鉴定情况
2014年12月10日和12月31日,龙凤城投公司分别形成〔2014〕第1次和第2次会议纪要,两次会议出席人员包括龙凤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相文及相关人员、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龙安建筑公司代表,审计机构大庆市府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府正咨询公司) 、黑龙江广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庆天维建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各施工单位代表。两次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吉祥馨苑小区工程结算工作推进会。第1次会议纪要确定吉祥馨苑小区主要材料价格,研究农民工上访事宜。第2次会议纪要会议听取了咨询公司关于吉祥馨苑小区工程项目审计 情况的汇报,对26个问题进行解答,确定A16工程由龙安建筑公司负责审计。两份会议纪要抄送以上咨询公司、龙安建筑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加盖龙凤城投公司的公章。
2018年9月5日,府正咨询公司出具《关于“大庆市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和剩余工程 (主体及附属配套部分) 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和审核情况说明”再次征求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审核 情况说明》) ,记载:“2014年5月20日开始,我公司对龙凤城投公司委托的大庆市吉祥馨苑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和剩余工程 (主体及附属配套部分) 的结算情况进行了审核。目前审核工作基本结束,对于没有异议的工程结算,龙凤城投公司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了盖章确认,我公司已出具《审核情况说明》 (已经出完的《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结果表》和《审核情况说明》在龙凤城投公司和我公司存档) 。但是截止目前为止,仍然有以下部分工程 (工程名称详见‘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结果表中的单位工程’) 虽经我公司多次催促,但施工单位与龙凤城投公司未对结算审核情况结 果表进行盖章确认,致我公司无法出具结算审核情况说明……”
龙安建筑公司本案起诉的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37523522元,经双方对账,龙凤城投公司认为已拨付工程款539252282.45元,龙安建筑公司起诉时认可收到工程款501501914元,诉讼中认可收到工程款512749067.52元。
黑龙江高院审理期间,龙凤城投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递交《鉴定申请书》称,因其与建安集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安集团负责施工吉祥馨苑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以及剩余工程。工程完工后,出现多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楼盘销售和居民使用,申请对一标段建设工程的防水分项工程、消防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及修复所需的费用。
2019年1月4日,龙凤城投公司申请追加建安集团为本案被告,2019年6月20日,黑龙江高院向建安集团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向龙安建筑公司和龙凤城投公司作出《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建安集团为本案被告。
(六) 关于另案相关事实。在黑龙江高院审理的原告 (反诉被告) 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公司)诉被告(反 诉原告) 龙安建筑公司、建安集团、龙凤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30号调解书确认四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协议:“无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龙安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实际总承包人,建安集团系案涉工程备案合同中承包人,龙凤城投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龙安建筑公司借用建安集团资质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与无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无为公司承建......”调解书确定的第四调解项还载明:“四、龙安建筑公司因 借用建安集团资质导致参诉,但建安集团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和结算,故对上述费用建安集团不承担给付责任。”该调解书还对 其他当事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表述。
诉讼请求:
龙安建筑公司向黑龙江高院起诉,请求:
1、判令龙凤城投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94496304元 (最终给付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 ,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的利息 49146514 元(最终以工程款鉴定数额为基准计算);
2、判令龙凤城投公司以19449630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最终以工程款鉴定数额为基准计算) ;
3、诉讼费用由龙凤城投公司负担。
龙凤城投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龙安建筑公司协调建安集团为案涉全部工程款开具发票;
2.判令龙安建筑公司和建安集团连带给付消防损失暂定 100 万元;
3.确认建安集团和龙安建筑公司的转包 合同无效;
4.建安集团和龙安建筑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龙安建筑公司能否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
2、案涉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3、建安集团关于撤销其与龙安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认定的上诉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一、关于龙安建筑公司能否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问题
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直接请求龙 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首先要明确其与建安集团之间是分包、转包还是挂靠关系。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签订的《一标段分包协议》《剩余工程分包协议》尽管名为分包合同,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判决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借用资质即挂靠关系符合客观实际,具体来说:一是从缔约过程看,龙安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建安集团的招投标工作,可见其知晓总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二是从实际施工情况看,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同日或次日便将所承包的工程交由龙安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可见建安集团没有施工的意图,事实上其也没有实际施工行为;三是从履约过程看,龙凤城投公司与龙安建筑公司及施工单位就案涉工程的建设、结算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此过程中建安集团并未参会,即龙凤城投公司直接与龙安建筑公司交涉工程建设事宜;四是从另案30号调解书的内容看,本案三方当事人曾认可龙安建筑公司借用建安集团资质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就本案而言,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于 2012 年7月5日签订《一标段施工合同》后,其于2012年7月31日组织龙安建筑公司及相关施工单位召开会议时,作为名义上的总承包人的建安集团并未参会,而龙安建筑公司则以总承包人身份参加会议。2012 年8月1日,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剩余工程施工合同》《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4年12月组织龙安建筑公司及施工单位召开会议。前述事实表明,龙凤城投公司对龙安建筑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知情,而且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龙安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有权依据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
二、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如前所述,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本质上系龙安建筑公司借用建安集团的资质与龙凤城投公司所签订,依照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 号) 第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可以参照总承包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结算。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64条是有关竣工结算的约定,其步骤为:首先,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在黑龙江省计价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其次,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视为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如果承包人在该期限内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应当再次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最后,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14天内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发包人按照规定支付结算价款。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1.12约定,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本案中,龙凤城投公司委托的府正咨询公司等即为前述合同约定的造价工程师。从合同履行情况看,龙安建筑公司已提交了案涉竣工结算报告,府正咨询公司也出具了核实意见。依照约定,龙安建筑公司应当进一步补充资料或者修改结算文件,但其并未开展后续的相关工作,导致结算工作难以如约进行。在此情况下,其径行请求龙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驳回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总承包合同还约定,若经复核有误的,无误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而本案中,龙安建筑公司未经复核程序,在尚未确定案涉工程无误、有误部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亦有违合同约定。退一步讲,即便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对究竟是采取约定的清单计价方式,还是定额计价方式等委托鉴定事项享有一定的决定权,龙安建筑公司以黑龙江高院未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鉴定为由拒绝交纳鉴定费缺乏法律依据。黑龙江高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以龙安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即便不考虑应否鉴定以及以何种计价方式进行鉴定的因素,仅就龙安建筑公司主张的依据定额计价方式鉴定来说,也缺乏依据。龙安建筑公司之所以主张依据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鉴定,主要是基于001号会议纪要有关“各分包单位与龙安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龙凤区城投公司认可并作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执行”的约定,认为其已经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了变更,故龙凤城投公司应当按照定额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但001号会议纪要主要是为了解决龙安建筑公司与各分包单位间的工程结算问题,至于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要参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毕竟总承包合同是经过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而且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会议纪要”,是指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为履行总承包合同,在出现约定的工程量存在偏差、工程变更等情形时,才由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对工程款进行调整。而001号会议纪要主要约束的是龙安建筑公司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签订时并不存在因工程量存在偏差、工程变更等需要调整价款的情形。可见001号会议纪要与总承包合同中所指的“会议纪要”并不相同。如果将001号会议纪要视为总承包合同所谓的“会议纪要”,就可能会出现以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方式随意调整、变更中标合同的乱象。就此而言,龙安建筑公司有关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已经发生变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有必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 》相关规定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建安集团关于撤销其与龙安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认定的上诉
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问题
如前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为挂靠关系具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安集团有关其与龙安建筑公司之间并非挂靠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况且,龙安建筑公司未请求建安集团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也未判令建安集团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建安集团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1、驳回龙安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龙凤城投公司的反诉请求。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