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06-20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关键的重要制度,上述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具体体现在:

一是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严打多年连续造假,造假行为持续3年及以上的,只要被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坚决予以出清;加大严重造假的出清力度,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二是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第一,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坚决予以出清。此类公司内控形同虚设,独立性完全丧失,沦为控股股东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必要将其清出市场。通过退市机制设立“高压线”,也有利于震慑资金占用行为。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指标,督促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拟将连续2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述情形的,将被终止上市。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情形,督促公司规范内部治理。


三是完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一方面,充分考虑沪市主板在新形势下的定位和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结合加大“壳公司”出清力度的需要,拟调高营业收入指标至3亿元;结合科创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对其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不作调整。另一方面,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机制,对于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予以退市,提高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性要求。


四是完善市值类强制退市指标:提高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至5亿元。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创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新《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在此之前,原《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继续执行。对于原市值退市指标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主板A股(含A+B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上市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9.3.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披露2024年年报时应当符合新《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否则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适用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实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五、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适用的年度。


六、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七、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适用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


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待满足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


八、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上市规则》全文详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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