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网信办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管辖方面,《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运营者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工商登记地,法人住所地,网站平台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的则由该行政区内省级网信部门管辖。
在调查方面,《规定》提出,在立案后有必要的,网信部门有权对物品、设施、场所先行登记保存。而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网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网信部门举行听证,网信部门也可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同时,《规定》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此期间,除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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