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资勘探是否系“国家出资勘查”?是否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2024-10-09    来源:中国矿业网

基本案情

A公司为国有企业,2004年5月,其投资10万元对一石灰岩矿进行勘查,并取得探矿权,有效期2年。2006年2月17日,该公司向Z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其勘查区内的采矿权。Z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石灰岩矿属于三类矿产,应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因此,Z市国土资源局口头告知该公司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同时,Z市国土资源局还认为,A公司为国有企业,其出资勘查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出资,如果其竞买采矿权成功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裁判结果

关于A公司是否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A公司是否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关键要看其申请的采矿权是否为“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国家出资勘查”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根据这一概念,A公司虽是国有企业,但其投资不应一概视为国家出资。如果A公司是利用自有资金勘查的,应不属于上述几类资金,不能视为国家出资,也就不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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