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发展概况
(一)历史发展脉络
新加坡(Singapore),东南亚的城市国家,国土面积约为728平方公里,人口约600万,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被誉为亚洲交通要道上的璀璨明珠。
早期,新加坡的经济主要依赖转口贸易和初级产品出口。独立后,新加坡迅速转向工业化,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如纺织、造船等,以创造就业机会,解决民生问题。进入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的经济结构开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电子、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逐渐成为经济的核心。同时,新加坡充分利用其地理优势,不断强化航运和物流业的发展,使其在全球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20世纪90年代之后,新加坡进一步推动服务业的国际化,金融、旅游、信息产业等迅速崛起,成功地从一个资源匮乏的港口城市发展为全球瞩目的发达经济体。
(二)目前经济状况
根据新加坡贸工部(MTI)发布的《新加坡经济调查 2024》,2024年新加坡的GDP达到了7314亿美元,较2023年增长了7.76%。新加坡2024年全年GDP增长达到4.4%,相较于2023年的1.8%,呈现出显著加快的趋势。人均GDP更是超过了10万美元,相较于2023年增长了8.4%,这一成绩不仅彰显了新加坡经济的强劲增长势头,也再次证明了其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2025年新加坡GDP的预测,根据新加坡贸工部2月14日发布的2024年经济调查报告,2024年第四季度GDP增长5%,全年增长4.4%,优于原本预期。尽管外部需求展望大致保持不变,但全球经济存在下行风险,因此新加坡贸工部维持2025年新加坡全年经济增长介于1%至3%的预测。
(三)产业详述
新加坡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具竞争力和创新力的经济体之一。新加坡的经济结构高度多元化,涵盖了金融、制造业、贸易、物流、科技、旅游等多个领域。这种多元化有助于降低对单一行业的依赖风险,增强经济的稳定性。
服务业在新加坡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贡献了约75%的GDP,其中金融服务业是核心,占服务业总产值的约40%。制造业则占新加坡GDP的约20%,以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为特点,主要涵盖电子、石化、精密工程、生物医药等领域。此外,新加坡也是全球半导体制造的中心之一,生产了全球70%的半导体引线焊接机。
经济发展也离不开新加坡的独特政策,新加坡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提供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等,吸引外资企业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政府还通过建立产业园区、提供研发支持等方式,促进了制造业的技术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升。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了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吸引了大量国际金融机构到新加坡设立总部或分支。同时,新加坡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如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以扩大其在全球贸易网络中的影响力。作为全球重要的转口贸易中心之一,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完善的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了贸易和物流业的发展。
从数据来看这些行业的发展现状,根据MTI发布的《新加坡经济调查2024》(见上图),制造业的电子产业集群和批发贸易业的机械设备与供应领域因全球电子周期回升而实现强劲增长,制造业在2024年扩张了4.3%,扭转了前一年4.2%的收缩趋势。除了生物医药制造集群外,所有集群的产出在这一年都有所增加。服务业生产行业在2024年增长了4.4%,较2023年的3.3%扩张有所回升。住宿(7.1%)和金融与保险(6.8%)行业在2024年取得了最快的增长,金融与保险业的增长得益于全球及国内金融市场情绪变化带来的交易活动增加,推动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建筑业在2024年增长了4.5%,低于前一年5.8%的扩张率。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建筑产出在这一年都有所增加。相比之下,零售贸易和餐饮服务行业出现收缩,部分原因是本地居民将消费转向海外旅游目的地。这一现象与疫情期间消费回流后的常态化调整有关,同时国际旅行的恢复也分流了本地消费需求。
二、仲裁法律框架
(一)双轨制立法结构:AA(《仲裁法》)与IAA(《国际仲裁法》)
新加坡仲裁立法采用了“双轨制”,即对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采用不同的仲裁法体系,主要依据的法律分别为《仲裁法》(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为“AA”)和《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为“IAA”),确立了“内外有别”的双轨制仲裁法律制度。这一双轨制确立的标志,是新加坡1994年颁布、1995年生效的《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IAA)生效之前,国内主要的仲裁立法是1985年修订的《仲裁法》(Arbitration Act)、《国际投资争议法案》【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Act】和1986年颁布的《外国裁决法案》【Arbitration (Foreign Awards)Act 1986】。随着1994年《国际仲裁法》的颁布,《外国裁决法案》被彻底取代。此后《国际仲裁法》专门适用于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国际商事仲裁。对于新加坡国内仲裁,则继续适用1985年的《仲裁法》,直至2001年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法》。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在1985年颁布之后对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以《示范法》为蓝本颁布或修订仲裁立法的国家被称为“示范法国家”,新加坡也是其中之一。其于1994年颁布的《国际仲裁法》正是吸收了《示范法》的先进经验,从而促进了新加坡国际仲裁的发展。但与一些国家全盘照抄《示范法》的做法不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吸纳了《示范法》的精神、理念和主要规定,同时在一些具体事项上作出了因地制宜的修改。如,《国际仲裁法》第5条第2款¹中关于“国际仲裁”的定义与《示范法》第1条第(3)款第(a)项²的定义略有不同。根据《示范法》第(a)项的规定,若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则该仲裁属于国际仲裁,适用《示范法》。而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只要签订仲裁协议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新加坡之外,该仲裁即为国际仲裁,该法即可适用。
新加坡的国内仲裁则保留适用原有《仲裁法》(AA),与《国际仲裁法》(IAA)不同的是,在《仲裁法》项下,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力度更强,如仲裁一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引起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³。相比之下,国际仲裁(IAA)则更加严格限制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司法介入,仅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结束后通过申请撤销裁决来寻求司法救济,以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性。这种区分既保护了国内争议的司法主权,又迎合了国际仲裁当事人对高效、中立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香港作为另一个亚太仲裁中心,曾实行双轨制(本地仲裁适用《仲裁条例》第Ⅱ部分,国际仲裁适用第ⅡA部分),但2011年修订后统一为单一立法,全面采纳《示范法》,旨在通过统一立法进一步简化程序,增强仲裁吸引力。而新加坡仍保留双轨制,形式上分立但允许灵活选择,这种双轨制的核心在于平衡本土司法传统与国际接轨需求,通过这种差异化立法来增强吸引力。
(二)什么样的情形适用IAA
如前文所述,IAA适用于国际仲裁。因此何为“国际仲裁”,是探究IAA适用情形的关键。
关于“国际”的定义,IAA第5条第2款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下列情形下的仲裁为国际仲裁:
(1)签订仲裁协议时,仲裁协议中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或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各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以外:
(i)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或依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
(ii)履行大部分商事义务的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
(3)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关于“营业地”的判定,IAA第5条第3款也做了明确规定:
(1)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其中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为营业地;
(2)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营业地。
此外,尽管某个仲裁并不符合IAA下对“国际仲裁”的定义,但根据IAA第5条第1款,当事人仍可通过书面约定选择适用IAA。换而言之,对于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仲裁,只有当其既不属于IAA所定义的国际仲裁,当事人又未约定适用IAA时,才会适用AA下的相关规定。
相反地,如果某个仲裁为IAA下的国际仲裁,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选择适用AA。
(三)IAA对仲裁协议的要求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IAA第二条之一对仲裁协议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将“仲裁协议”定义为各方当事人因相互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关系与否)而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部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并对仲裁协议做出了明确的形式要求,要求仲裁协议应该书面的,详述如下:
(1)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独立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行为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
(4)如果电子通信所包含的信息是可访问,以供后续查用的,该电子通信符合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
(5)在任何仲裁或法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在状书、个案陈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主张存在仲裁协议,并且该主张需要答复,而对方当事人未否认该主张的,应视为在程序各方之间存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6)合同中提述的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如果该提述的文件足以使该条款成为合约的一部分,则该提述构成书面仲裁协议。
(7)提单中提述的载有仲裁条款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其他文件,如果该提述的内容足以使该条款成为提单的一部分,则该提述构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要求
从IAA第5条第2款我们可以得出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涉及应被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如与相关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
(2)确定仲裁是否由仲裁机构管理,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3)确定仲裁地;
(4)指定适用于仲裁条款的法律(而不同于规定合同的实体法)。
3.可仲裁事项
IAA第11条第1款规定除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任何争议均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何种事项不得提交仲裁,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如Larsen Oil and Gas Pte Ltd v Petropord Ltd (2011) SGCA 21)表明破产、清算、公民身份、婚姻、专利等事项因公共政策原因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可仲裁性。
(四)申请临时措施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IAA第12条第1款对仲裁庭的权力作出了规定,仲裁庭可主动并直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并可要求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这种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
相比之下,新加坡法院在决定临时措施方面则受到限制。首先,对于仲裁庭可作出的大部分临时措施指令(法律费用担保,证据开示,书面质询指令除外),只在IAA第12A条第6款⁴规定的仲裁庭无权作出该指令或无法适时地作出该指令的情形下(比如仲裁庭尚未组成),法院才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其次,依据IAA第12A条第7款⁵,当仲裁庭作出了与法院指令明显相关的指令时,法院的指令即全部或部分失效。
此外,依据IAA第6条,法院可决定停止诉讼以支持仲裁。如果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提交答辩状前向法院申请停止诉讼,法院应作出停止诉讼的指令,除非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司法实践表明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新加坡法院只作形式审查,只要仲裁协议初步被认定有效,法院就会决定停止诉讼,这也体现了新加坡对仲裁的高度支持。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区别于AA下有上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机制,IAA附录一《示范法》第34条规定了申请撤销是针对已生效仲裁裁决的唯一司法救济途径,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仲裁的排他性的纠错途径。
IAA中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以分为被申请执行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认定两种情形。
其中被申请执行人举证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情形;
(2)根据各方当事人所同意遵守的法律或在未指明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本国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3)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没收到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无法在仲裁程序中陈述案情;
(4)裁决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意图裁定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列,或者裁决书中内含对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如果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决定可以与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决定相互区分,仅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协议或者无仲裁协议时的仲裁所在国法律;
法院依职权认定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根据本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
(2)该裁决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关于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期限,IAA附录一《示范法》第34第3款规定申请人只能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三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或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日内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作出更正/解释,申请人需在该请求得到仲裁庭处理后的三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此外,在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IAA附录一《示范法》第34条第4款授予法院在当事人请求且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权决定中止撤销程序,并允许仲裁庭重新开始仲裁程序和采取使仲裁裁决免于被撤销的举措。法院将事项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做法是撤销仲裁裁决的一个替代选项,即如果仲裁裁决已经被撤销,法院无权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除附录一《示范法》的规定之外,IAA还在其正文的第24条补充了两种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分别为:
(1)该裁决是受到欺诈或腐败的诱导或在其影响下作出的;
(2)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形,从而使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¹ Despite Article 1(3) of the Model Law, an arbitration is international if —
(a) at least one of the parties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agreement, has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any State other than Singapore;
(b) one of the following places is situated outside the State in which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f determined in, or pursuant to,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i) any place where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is to be performed or the place with which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spute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 or
(c)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ly agreed that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relates to more than one country.
² “the parties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have,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 sion of that agreement,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³ Singapore Arbitration Act Art.49 (1): A party to arbitral proceedings may (upo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ies and to the arbitral tribunal) appeal to the Court on a question of law arising out of an award made in the proceedings.
⁴ In every case, the 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is to make an order under subsection (2) only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any arbitral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vested by the parties with power in that regard, has no power or is unable for the time being to act effectively.
⁵ An order made by the 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under subsection (2) ceases to have effect in whole or in part (as the case may be) if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 any such arbitral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having power to act in relation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order, makes an order which expressly relates to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order under subsection (2).
三、仲裁友好度
(一)国际领先的仲裁地竞争力
根据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QMUL)与White & Case LLP联合发布的《202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新加坡与香港并列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第二名。在亚太范围内,新加坡也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仲裁中心城市。上述报告中,新加坡以40%的支持率成为亚太区域排名第二的最受欢迎仲裁地。
此外,在海事领域,根据《Xinhua-Baltic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2024)》,尽管伦敦仍是全球海事仲裁的领导者,但新加坡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受欢迎度显著提升,进一步巩固其作为亚太航运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二)仲裁的独立性
新加坡司法系统致力于为仲裁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小干预,法院在涉及仲裁协议、裁决效力的裁判中往往秉持尊重当事方合意和商业意图的理念,最大程度上限制司法权力对仲裁的干预和限制。如前文所述,IAA第6条规定法院可依申请停止诉讼以支持仲裁。若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在提交答辩状前申请停止诉讼,法院一般会作出停止诉讼的指令,除非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司法实践表明,新加坡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仲裁协议初步被认定有效,法院就会决定停止诉讼,充分体现了新加坡对仲裁的高度支持。
(三)中立性和执行力
新加坡地处马来半岛最南端,位于太平洋与印度洋的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东口,是连接两大洋的重要航运和航空枢纽。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新加坡沿袭了英美法系,并融合了多元文化,形成了包容性的历史文化氛围。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文化背景,使其在地缘政治上处于东西方交汇点,吸引国际商会(ICC)、常设仲裁法院(PCA)等机构设立分支,形成多机构协同的生态系统,增强争议解决的中立性,成为广受认可的仲裁地。
优越的法治体系增强了新加坡作为仲裁地的中立性,新加坡法律体系以英美普通法为基础,注重判例法和程序公正,根据美国咨询公司盖洛普发布的2024年报告,新加坡的法治指数在全球排名第二位。此外,政治上的稳定性也加强了新加坡作为仲裁地的中立性,新加坡在2024年全球廉洁指数中排名第三,得分为84分,较2023年上升两位,成为亚太地区最清廉国家或地区,这种政治中立性,减少倾向性政策干扰仲裁的可能。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于复杂的项目争议,当事人无需诉诸其他国家的法院和陪审团,而是可以选择由行业专家进行裁决,从而避免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潜在影响。此外,新加坡对国际仲裁当事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十分严格,仲裁裁决能够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168个缔约国得到执行,进一步增强了其作为国际仲裁地的吸引力。
(四)卓越的仲裁基础设施和高电子化带来的便利
新加坡的Maxwell Chambers是世界上第一个综合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综合体,于2010年启用,拥有一流的听证设施并吸引了顶尖的国际ADR机构入驻,拥有39间定制设计的听证室和全套支持服务。除了满足进行24/7的现场听证会以外,Maxwell Chambers还提供进行混合和线上听证会,以满足不同时区的客户需求。Maxwell Chambers也被誉为“最优先考虑的聆讯中心”。
而在电子化和智能化方面,Maxwell Chambers也在2018年推出Smart Maxwell手机应用App,以便企业、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在Maxwell Chambers中更加方便、安全地使用智能设施,其应用也加强了新加坡作为现代化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实力与地位。各争议解决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也在推动远程仲裁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2020年8月,SIAC发布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远程仲裁指引》,并利用其位于Maxwell Chambers的开庭室大楼安装的先进的视频通讯设备和相关软件,为参与SIAC线上聆讯的各方能够获得良好的用户体验。例如,仲裁员可以使用远程开庭设施,而位于伦敦、台北和悉尼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视频接入的方式参与开庭。这种远程仲裁的安排能够满足当事人对高效、便捷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进一步巩固了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当事人对电子化程序接受度的提高,SIAC的远程仲裁服务预计将继续发展,为国际商业仲裁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可能性。
参考资料:
①闫丽萍:《新加坡仲裁体系介绍》,https://www.163.com/dy/article/HL96HQJF0538RSZB.html
②袁培皓 、张瀛天:《新加坡仲裁相关介绍》,https://www.junzejun.com/Publications/17044465af80ec-9.html
③刘攀 译|《新加坡国际仲裁法》
④MTI:ECONOMIC SURVEY OF SINGAPORE 2024
⑤MTI:Press Release:MTI Maintains 2025 GDP Growth at “1.0 to 3.0 Per Cent”
⑥采安仲裁:《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可适用于框架下达成的所有交易》,https://mp.weixin.qq.com/s/xGj1btNhSDDn2-kfk8lbgQ
⑦张振安:《法院在处理国际仲裁与外国法院诉讼冲突时态度谨慎,强调国际礼让原则和申请人的披露义务,尊重仲裁程序独立性》,https://mp.weixin.qq.com/s/_z0uWx0p9gyRG1lWoQBOIg
⑧一裁:《新加坡法院案例:SIAC仲裁裁决因越权被部分撤销》,https://mp.weixin.qq.com/s/1lYfTVAZoKLLxnnDpS_XDA
⑨中新法讯:《新加坡为何成为跨境争议解决的热门仲裁地?》,https://www.lawback.com/news/newsDetails/633
⑩顾维遐: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域外仲裁问题,载《中外法学》。
⑪邓杰:《美国海事仲裁制度多维检视及中国选择——从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视角出发》
⑫White & Case LLP,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f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202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 The path forward: Rea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in arbitration, 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our-thinking/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text=The%202025%20Survey%20explores%20a%20number%20of%20key,%28such%20as%20human%20rights%20and%20corporate%20social%20responsibility%29.
⑬ICC:ICC report confirms Singapore as leading Asia arbitration hub
2024 TI CPI:Singapore Rises 2 Spots to 3rd Least Copprupt Country in the World,Top in Asia Pacific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 | 新加坡——亚太仲裁中心的实践标杆(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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