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上周的文章中,作者主要从夫妻共债中最主要也是数量最多的合同之债为主要线索,简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逐步明确。本文主旨不变,将从另一角度(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为线索,阐述侵权之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一、侵权之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债的不同观点
(一)侵权之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债
夫妻共债的认定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
作者通过威科先行以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交通事故为关键词,检索到四川省范围内近5年共291份判决文书,以夫妻共同财产、侵权、雇主为关键词,检索到四川范围内近5年共29篇判决文书。经过研读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
(一)交通事故侵权
在(2021)川16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侵权人邓某驾驶的川X6××重型平板货车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该车虽然登记在田雪玲名下,但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且侵权人邓某驾驶车辆是在从事家庭经营过程发生的本案事故,故本案中侵权人配偶田雪玲对侵权人邓某的责任部分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19)川012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依据侵权人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侵权人李某的配偶孙某,该车辆属于李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此认定侵权人的配偶孙某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9)川092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对于侵权人配偶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院认为,侵权人何某驾驶的车辆虽然登记所有人为其配偶张某,但是侵权人何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实质系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由侵权人何某驾驶而已,并不存在张某将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形,侵权人何某驾驶车辆从事运输活动,代表夫妻共同的意思,为共同的利益,并非为其个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侵权人何某在此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是侵权人个人承担责任。
(2021)川01民终64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张某的妻子双某应同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双某系本案案涉车辆的车主,案涉车辆经鉴定:未发现被鉴定车辆在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张某与双某系夫妻,张某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相符的机动车,且双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某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川011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虽然封某之妻张某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封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对此债务不应当偿还。
(2018)川01民终5315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宋某与汪某系夫妻,汪某为登记车主,事故发生时宋某系持有合法驾驶证的驾驶员,本案现有证据未证实案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案涉事故系因宋某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而非由案涉车辆本身造成,故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案涉车辆是否是宋某、汪某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汪某与宋某虽系夫妻,但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本质为侵权之诉,侵权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承担。汪某作为车主将无安全隐患的车辆交由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宋某驾驶,其行为并无过错,并非本案事故的共同侵权人,故无需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主责任或者生产经营上的侵权
裁判观点一: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
(2017)川011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原告在被告周某承揽的文史大棚工地务工而遭受到侵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害系被告周某对其承揽的工地管理不善造成,被告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周某承担责任时应赔偿的费用,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周某的妻子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2018)川01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雇佣人王某的妻子袁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袁某系王某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川01民终674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被雇佣者在工作中遭受到的侵权损害,赵某作为艾某的配偶,赵某虽未直接管理被侵权人彭某,但案涉罐式货车属于其夫妻共同所有,赵某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红安物流公司就该车辆签订挂靠协议。上述事实也确实难以证明赵某未实际参与该车辆的经营,则该车辆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亦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在(2020)川0114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李某的丈夫陈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本案中的侵权人系李某,虽然本案中的车辆系李某和陈某夫妻二人共有,但陈某并非侵权人,故陈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本案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在(2020)川01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文书中,对于被告梅某的妻子屈某是否应当与梅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所调整的范围,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屈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屈某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失效)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屈某应当与梅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案涉项目是由梅某承揽,屈某仅作为项目的工程设计师,虽然屈某也参与案涉项目的施工管理,但是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中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购买生产资料、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不包括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并且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之债系梅某与原告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而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故该债务屈某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失效)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 语
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债这一问题,根据前述我国立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细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类,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第三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
作者认为,上述的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更应适用于合同纠纷,作为对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规则并不应将上述条件直接移植适用。首先,从现行法律法规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前述法律规定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产生或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生活增加价值;二是应为合法债务,即债务产生是基于合法原因。其次,从法理层面来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规则关系到债务人配偶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也牵涉到当事方间利益分配与责任负担机制的建立。归根结底,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是一个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基本原则。
律师说:
因此,目前针对夫妻一方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在不满足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无论是过错责任或法定的无过错责任而产生的赔偿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均不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并且不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增加价值的作用。最后,如果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债,那么很大程度会增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责任负担,这也不利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所设立的以平等、和谐、诚信、稳定为初衷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作者更认同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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