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与探索

2025-08-23  作者:何群  来源:泰和泰重庆办公室

引   言

2025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一文提及“民事领域判例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特点,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刑事领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已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虽然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持严格限制和禁止态度,但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基于这一共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也确实在刑事活动中对虚拟货币也采取了扣押、冻结、保管等措施,解决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已无法回避,不少地方均有一定的探索与实践,本文围绕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与实践进行一定的探索。


一、现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规范依据

全国层面,公安部刑侦局、经侦局印发的《关于办理虚拟币转移涉诈资金案件指引》《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对查询、扣押、保管、移送、追缴、监督等环节进行了程序性规定,但未对处置环节进行明确。


部分省市也结合其实际办案情况和经验,对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进行了探索。2024年8月29日,针对办案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和趋势特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徐汇区公安分局共同会签了《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对办理虚拟货币案件中涉及的查询固证、扣押保管、移送处置等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提供了具体指南。这也是迄今为止,关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最为全面的一个指引。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范(试行)》,对扣押、保管环节作了详细规范,对处置环节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执法机关罚没的虚拟货币,可以由虚拟货币商户回收,双方签订协议开展处置。福建省公安厅发布《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就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处置等工作予以规范。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于2022年4月向公安机关制发《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分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及财物的处分问题进行分析归纳,为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提供全链条指引。


二、各地实践探索模式及利弊分析

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及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等特征,近几年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案件已呈上升趋势。公安机关作为一线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已然无法回避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冻结、保管等处置问题。据了解,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常见的操作方式有:


扣押方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嫌疑人虚拟货币在境外交易所账户内的,由交易所冻结后再划转至公安机关钱包;二是嫌疑人虚拟币在个人钱包内的,直接划转至公安机关钱包完成扣押。保管方面,采取“谁办案谁保管”的方式,由办案民警负责保管。处置模式方面,主要有三种:


(一)使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发的“涉案数字货币溯源回流系统”开展处置

2023年8月,公安部刑侦局印发《关于开展“涉案数字货币溯源回流系统”试用工作的通知》,试运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发的“涉案数字货币溯源回流系统”,该系统使用合法合规的银行通道将境外冻结的数字货币转换为离岸人民币,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CIPS系统回流至国内,解决了资金合法入境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40余起成功处置案例,处置金额6亿余元。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资金回流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审计,相关侦查办案数据均存于境内,不被美国SWIFT系统监控;缺点是处置手续费较高,为6.8%,高于5%的市场价格。


(二)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处置

具体处置方式为由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拟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标(如案件涉密则采用邀标方式)。招标对象为在境外(主要为香港)有合法售卖虚拟货币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由该公司将涉案虚拟货币变卖为人民币,并结汇入境至财政账户。据调研,这一类三方公司的处置手续费大概为6%左右。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前期委托研判费用综合算入处置手续费,同时境外公司变现、资金回流等环节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公安机关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相关风险由其承担即可;缺点是一些受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国内直接变卖,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委托方公安机关也会涉嫌违规操作,存在政策风险。一些第三方公司无法准确识别交易对象资金来源,容易将赃款回流到公安机关账户中,存在执法风险。此外,由于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且第三方公司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处置时机把握不当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政府成立虚拟货币处置公司开展处置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与苏州高新园区成立苏州币达数字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币达公司),两家公司控股70%。处置方式为公安机关与币达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币达公司再委托HONEIST FAITH CO.LTD(币达公司在塞舌尔群岛成立的离岸公司)在香港OSL虚拟币交易平台变卖涉案虚拟货币为人民币。之后,以执法机关罚没款收入项目申报结汇进入币达公司账户,最后将变现款打入财政专用账户,处置手续费为5%。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整个过程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全程掌控,不会发生境内交易、回流款为赃款等问题,整体过程相对安全可靠。缺点是境内外处置公司的设立耗时费力,公司运营需要长期投入。


当然,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除了公安机关以外,部分法院也开展了探索。诚如《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一文提及“深圳市福田区建立司法跨部门涉案财物共管平台,采用“财物静止、信息流转”的涉案财物管理新模式,实现“办、管分离”。然则,该法院的探索目前也仅仅停留在“保管”层面,未涉及“处置”。


三、关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建议与措施

既然刑事领域已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对于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在无专门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并结合虚拟货币自身的特性开展。


(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封与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侦查活动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虚拟货币,应当查封、扣押;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结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可以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虚拟货币,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或者帮助洗钱等等。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封与扣押,应当严格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杜绝超范围查封与扣押。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问题

对于涉刑虚拟货币的保管问题,基于现行各地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保管的规范与制度,结合虚拟货币的特性,首先,建议将扣押的虚拟货币从被扣押人的虚拟货币钱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转入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的虚拟货币钱包中存放,并依法开具扣押清单,杜绝使用民警个人实际控制的钱包进行扣押和保管。其次,建议按照“侦管分离”的要求进行保管,该接收扣押虚拟货币的钱包,应当由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或者警保部门等专人进行保管,保管责任人在接收移交的虚拟货币时,应当严格审查扣押清单,并对接收的虚拟货币逐一登记造册。第三,建议使用冷钱包进行保管,且在保管冷钱包时,应当将设备实体和转账密码分交不同民警保管,确保虚拟货币转移需由两名民警共同操作完成。第四,保管钱包私钥(或者助记词)时,也应当由两名民警分段保管,确保冷钱包恢复需由两名民警共同操作完成。第五,为确保私钥(或者助记词)的安全性,私钥(或者助记词)应当记录在非联网载体上。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

1、允许先行处置

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原则上如其他涉案财物一样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多地公安机关也存在先行处置问题。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的主要依据在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显然,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公安机关有权先行采用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基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建议允许公安先行处置。但处置的时间节点应当法定化,不应任意及随性,否则容易滋生腐败与责任问题。同时,变更后的价款更应存入公安机关唯一特定账户,待案件诉讼终结后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处置原则

无论是公安机关的先行处置还是待案件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处置,虚拟货币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性,落实行业监督、财政规范、外汇管理等要求,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外汇管理要求,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换汇,确保虚拟货币处置变现后的资金来源合法,严防洗钱等违法犯罪风险。公安机关如需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建议由办案部门所在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应当坚持“一案一处置”原则,制定专门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应当严格依照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开展,严禁越权处置、违规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相关权利人利益。


2023年6月起,香港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实行了“虚拟资产交易牌照制度”,所有交易所需持牌经营。据了解,2025年有10家机构获得了VATP牌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此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家,取得数字资产交易牌照后也均可以对虚拟货币交易。鉴于虚拟货币交易的专业性及国内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性,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可以委托上述类似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交易。司法机关负责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库的建立、选择、委托、监督,规范流程、制定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等,类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库。而受托的第三方机构确保交易在其所在地的合法合规性,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最大程度提供“显示交易时间、交易单价及交易数量的交易清单、汇兑结算”等凭证及流程环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保交易的可追溯及公开透明。


3、监督与管理

无论是公安的先行处置还是案件诉讼结束后法院的执行处置,由检察院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进行监督毋庸置疑。另外,因事关财政、外汇以及金融安全,建议还可以增加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人行、外管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作为监督机关。诚如香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作为政策制定者,负责虚拟资产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立法工作;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主责稳定币监管和数字港元研发,同时监督银行业参与虚拟资产交易;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则重点监管交易平台,实施VATP牌照制度,审批加密货币ETF,并管理证券型代币;另还有保险业监管局(IA)负责数字资产相关保险产品的监管工作......对虚拟货币处置的监管,涉及面多,应当建立多机构、跨部门协同模式。处置完毕后,应当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决策文件、会议记录、委托协议、交易时间、交易单价及交易数量、外汇申报记录、财物资料等所有证明和过程材料专门成档、保存备查,建立全部门、全流程综合监管体系。


虚拟货币作为新技术的产物,相关业务活动在国内虽不合法,但司法实践已无法回避它的财产属性问题。虽然可以适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的规定,但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性,对涉刑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还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性、政策性、敏感性以及监管工作的复杂性,故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关于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专门性规范,确保处置有法可依,做到流向明晰、全程监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申诉控告权等合法权益,确保处置规范化!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 |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与探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