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2025-08-15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和《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应在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范围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除外。

 

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其营业执照应载明“餐饮服务”等经营范围。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销售”。

 

从事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

 

根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的经营形式,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承包企业名称通过二维码标注和展示。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

 

第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经营项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可以复选。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中小学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自动设备类型、加工品种和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审查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如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制定食品盛放容器、工用具、从业人员清洁卫生管理的相关措施。

 

申请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及巡查、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等制度。

 

开办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还应根据实际建立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审查细则》全文及相关附件详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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