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实
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李某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处罚结果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监管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