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综合评估,2023年8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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