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2025-11-15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综合评估,2023年8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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