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第182条)
1.扩大关联交易的主体
监事;董监高的近亲属。
2.明确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
(1)狭义自我交易: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2)广义间接自我交易: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3.新增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规则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按章程规定经“两会”决议通过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
1.实体性风险
(1)交易对价不公允;
(2)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程序性风险
(1)报告程序瑕疵:未将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或披露的事项不充分;
(2)决议程序瑕疵:关联董事未回避;无关联关系董事少于三人、未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风险的司法案例
在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的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关联交易风险的后果
警告或者批评;罚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管理人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
2.关注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
(五)委派非执行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1.确保对价公允
实体上确保关联交易的对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2.及时报告新增持股、兼职情况
委派的非执行事务董事新增同行业的持股及兼职,或者与被投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例如投资人关联券商的选任)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取得被投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的风险及应对
(一)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第183条)
1.禁止谋取商业机会的主体
董监高,包括为董监高自己或他人。
2.可以利用商业机会的例外情形
(1)董监高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二)谋取商业机会的风险
1.管理人董监高的风险
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风险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监高针对公司机会的报告义务,但对于何为公司机会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对此,董监高在无法进行准确把握情况下,可能会忽略此项报告义务,进而有违反忠实义务的风险。
2.非执行董监高的风险
自行或协助谋取的风险
除了无法精准把握公司商业机会的判断标准外,非执行董监高存在获取被投企业商业机会的可能,并且自行或协助第三方(如其他同行业被投企业)利用该等商业机会的,则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风险。
(三)管理人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明确商业机会的判断标准。
在评估一项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时,主要考量以下两方面因素:
1.公司能力与个人能力
若是以个人能力获得机会,则不属于公司机会。具体判断董监高是否依职位获得该信息、是否利用公司设备或财产获得或开发该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该机会对公司的重要性如何、公司是否具有开发该机会的资源或能力。
2.是否与公司构成竞争
(1)是否利用该机会与公司竞争或者发展自己好的业务
(2)是否将该机会出售给公司等情形。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4854号中,邯郸温康公司认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研发总监)杨家德在任职期间开办烟台六谛公司,烟台六谛公司染发剂项目的研发和销售,使用了邯郸温康公司的分公司上海温康公司的研发成果和客户资源,进而主张杨家德存在违规谋取商业机会的行为。
(四)委派非执行董监事的应对策略
1.谨慎处理被投企业的商业机会
除非按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及决议流程或者相关被投企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否则不得自行或者协助第三方利用该商业机会。
2.明确商业机会“公司不能”的含义
此处的“公司不能”仅限“法定不能”利用的情形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或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有明确限制,此时非执行董事可以直接利用公司不能利用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拒绝不构成“正当利用公司机会”。因为这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与第三方共谋和欺诈的风险,若仍存在第三方拒绝的情形,仍应经过公司同意的程序由公司作出放弃的决定。
三、董监高经营同类业务的风险及应对
(一)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第184条)
1.义务主体的范围
董监高。
2.履行义务的流程
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3.同意权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股东会。
(二)经营同类业务的风险
1.管理人董监高的风险
认定“同类业务”缺乏明确判断标准
公司法对于同业竞争,有完全禁止、相对禁止的限制主义、完全的竞业自由三种立场。我国公司法采纳了相对禁止的立场,基于此,我国公司法要求董监高在进行同业竞争前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但认定“同类业务”缺乏明确判断标准,可能导致董监高在同业竞争前忽略报告义务。
2.非执行董事的风险
(1)在其他同行业公司持股、兼职
如果投资人向被投企业委派的董事同时在其他同行业公司持股或者兼职,而又未向被投企业的董事会、股东报告且经决议通过,则存在被认定为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2)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上市案例,若非执行董监高兼职较多或兼职企业为同业公司,则可能引起监管机构问询。发行人应披露其董事的兼职情况以及其与发行人及其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包括利益冲突解决情况)。
(三)管理人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1.明确“为他人经营”的内涵
为他人经营是指在与其所任职公司存在同类业务的公司或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监高等职务。基于此,管理人的董监高若存在为他人经营的情形,需要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明确“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
考虑到竞业限制的目的与快速发展的商业需要,应借助“存在竞争关系”判断标准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经营范围,若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且交易中执行主体明确指向该公司的董监高;
(2)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案涉交易的具体经营行为;
(3)公司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同时考虑前述利益能否指向该“竞业”业务。
(四)委派非执行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1.披露信息
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披露非执行董监高的对外持股及兼职情况,同时非执行董监高应保证在外兼职不影响其在被投企业的勤勉履职。
2.约定免责事由
针对委派的董监高约定同行竞业的免责事由。
例如(1)管理人向被投企业委派的董事主要是为享有知情权且符合商业惯例,并不直接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该董事已出席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在外兼职不影响其在发行人勤勉履职;
(3)兼职企业与发行人无交易或资金往来且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发行人已建立和执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
四、董监高执行职务的风险及应对
(一)执行职务的规定(第188条、191条)
1.董监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法行为。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2)存在主观过错.对于过错的判断即违反了对公司的信义义务。
(3)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
(5)存在免责事由。
2.忠实义务
从第180条的表述来看,私募资金管理人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董监高不得有与公司利益冲突行为;二是董监高禁止为私利而滥用权利。
3.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董监高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在判断勤勉义务界时,要考虑是否为“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即落脚于“注意义务”这一概念。
一方面要考量强调管理者在作为层面的责任心,另一方面要考量管理者在不作为层面的懒惰心理。
(二)执行职务的风险
1.管理人董监高的风险
(1)公司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而导致经营决策失误,相关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非执行董监高的风险
考虑到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义务和责任的扩张,而管理人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因精力有限往往并不直接或实质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可能因不可控制的其他方的原因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作为上市公司的被投企业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对重大事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相关董事、监事可能因此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处以行政处罚,还可能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例如:
(1)信息披露要求严格。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持续了解或调查核实情况或未发现本应发现的异常的,不能仅因其已参加董事会或就相关事项提出询问而免责;
(2)内部声明、异议无效。在无法保证拟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投赞成票的,不能仅因其已内部做出不保证声明或行使异议权而免责;
(3)免责标准严苛。不能因主张其无职业背景、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信赖专业机构意见等当然免责。
(三)管理人董监高的应对策略
1.征求专业机构意见
就专业审议事项征求外部顾问建议,对怀疑违法违规的决议事项提请专业律师发表合法性意见;
2.书面表达反对意见并留痕
对自己确认或专业律师认为违法违规决议事项,或对经专业律师完善仍无法修补其程序性违法违规性的事项,书面表达反对意见并查阅是否已经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留痕)。
(四)委派非执行董事的应对策略
建议在投资文件中限缩委派成员的义务范围,明确投资者委派的成员是非执行事务董事的身份。
在投资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对于委派的非执行董事:
1.不负责或参与制作、保存被投企业的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财产的担保、订立重大事项的合同、年度审计报告、临时报告、对公司的投资、负债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材料等,并对前述文件材料的信息披露不负责。
2.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具体而言:避免直接参与商谈接洽活动;避免分管具体业务;避免作为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或者对业务关系具有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避免以董事身份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批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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