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等隐私权纠纷

2022-12-30    

【裁判要旨】

擅自获取隐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以向被侵权方进行书面道歉为宜。


【案情概览】

2021年5月29日,被告马立俊向原告王永红出具一份《关于王永红身份证号账号查询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4月8日,方涛跟我联系,咨询振阳盛达羊昌分公司装修项目,想知道是否有钱支付工程款,随即他告诉我,他朋友的施工队已在现场。我感到莫名其妙,追问他之后才知道是我在公司的助理代旭高私自跟方涛联系的,方涛再三向我询问王永红的信息,出于我跟方涛也是朋友,我便告知他,去年我父亲(马红明)让我归还王永红的资料中看到的王永红身份信息,银行账号。方涛说他有关系可以查询一下这些信息,看是否有钱。之后他告诉我通过农业银行中西支行柜台查询了王永红账户,账户点不开,没有查到任何信息。我父亲(马红明)上得知方涛查询这些信息以后,问他是哪个银行,行长是谁?他告知我父亲(马红明)是农行中西支行,行长是姚婉秋。是行长姚婉秋查询的,后我在得知方涛反馈查询王永红的银行具体信息后,我本人对羊昌分公司法人一职作出辞职的决定,本人因方涛查询的结果导致辞职后使公司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同时对王永红的生活、个人信誉、信用、名誉方面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后我在询问律师后,才知道私自查询王永红的信息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本人提供王永红的个人信息给方涛,给王永红造成影响真诚的道歉,以上陈述客观、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原告王永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等人在贵州日报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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