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必要性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规则,并明确了不同场所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要求,如隐私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组织内部应据实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经营场所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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