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程序,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标准,提高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 破产案件债权审查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审查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第四条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必要时可以参考司法案例。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详见:《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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