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高院对于腾讯诉快手《梦华录》《庆余年》两案,认定快手侵权。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技术本身不具有可责性的论断, 但从平台的角度来说,基于逐利的商事主体天性,平台天然具有开发传播技术的动力,但也天然具有忽略平台中侵权行为、怠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惰性。同时,针对本案中大量侵权形态,快手应努力提升治理技术能力,使之与传播技术能力相匹配。如现阶段难以及时有效治理,快手即应考虑采取过滤、拦截等其他与侵权特征相适应的措施手段尽力及时进行侵权治理。二审法院均维持一审法院侵权认定,维持《梦华录》案的判赔300万,改判《庆余年》案判赔975万。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