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院长在某论坛上介绍了海淀法院在审理网络平台数据竞争案件中的实践经验。此类案件表现为以下特点:
1、原告网络平台经营者经过长期积累、加工形成具有竞争性的数据集合;
2、被诉行为通常以爬取、使用其他平台的海量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争夺网络流量为根本目的,获取、使用他人核心数据资源是数据竞争行为的直接表现;
3、被诉行为高度依赖技术手段,往往通过程序化方式,对原告的数据进行自动化、高频率、大规模的爬取;
4、被诉行为通常对原告平台造成一定市场替代效果,导致竞争性损害。从审理情况看,海淀法院高度重视被诉爬取行为和相关技术问题的查明,审慎认定平台数据权益的边界,全面、科学考量案件中的用户流量、广告收益等赔偿因素,充分结合当前平台数据竞争的特点,加大案件的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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