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值就等于赔偿结果吗?

2024-11-14    

基本案情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1民终51号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故本案虽存在厦深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与大岭山矿区范围重叠的事实,但如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也不能认定为构成压覆。而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出具的“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也在上述《复函》中认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权的延续性。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虽有提供其拟开采的矿泉水资源的水质变化等证据,但未能提供有资质的地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大岭山矿泉水的水质因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而受损害不能开采的事实,故其主张采矿权受压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均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索要压覆损失的诉讼请求。


分析

建设项目用地虽与矿区存在重叠,但并不影响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因此不作压覆处理,此种情形下即使法院委托开展了司法评估,建设单位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