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山西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导检查、调查核实等活动时,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矿山等企业原则上一家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主体。年度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入企人数,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每年每企最多不超过6次,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不超过4次;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划分,每年每企最多不超过4次。督导检查每年每企累计不超过3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开展。优化检查方式,最大可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办法》要求,执法检查必须全面使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或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规范填报和上传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等内容,严格执法程序和标准。推广远程监管,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发挥好日常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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