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证监会立足于北交所特点和发展需要,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优化现有做市商制度安排,适度调整完善专门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的证券公司准入条件。
《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共七条,主要包括北交所股票做市准入条件、规则衔接安排、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内容。
(一)关于资格准入。对专门申请北交所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科创板做市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有关资本实力和分类评价要求,净资本由100亿元调整至50亿元,连续3年分类评级为A类A级(含)以上调整至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同时,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点的两项指标,即在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50,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二)关于规则衔接。为做好与《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做市规定》)间的衔接,《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明确:一是依据《科创板做市规定》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北交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二是除准入条件外,关于证券公司准入程序、义务履行、做市商券源、风险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等其他规定,参照《科创板做市规定》执行。
(三)关于监管执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同时授权北交所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特别规定》全文详见:【第52号公告】《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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