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向协会报告办公地址变更信息
深圳温莎资本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报的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地。根据监管部门对深圳温莎资本的现场检查情况,该机构于2023年2月、2023年5月在接受现场检 查时的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地。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办公地址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的规定。
(二)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其一,协会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9月18日向深圳温莎资本发送检查通知,要求机构向协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深圳温莎资本“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回避或推脱,否则将按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处理”。截至检查结束,深圳温莎资本未向协会提交任何检查相关材料。其二,协会于8月31日、9月1日通过机构填报的手机号码联系深圳温莎资本合规风控负责人陈超、投资总监魏新元。其中,陈超拒绝提供在职期间工作情况、任职期间等信息,自述已离职后便挂断电话,亦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协会随后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魏新元自述仍在深圳温莎资本任职投资总监,任职期间为2022年3月18日至今,但表示其不清楚陈超的任职情况,此后未再接听协会电话。深圳温莎资本、魏新元、陈超以上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情形,致使协会无法对相关违规线索查清、查实,给协会自律检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关于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 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监管通报信息、检查通知、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处罚结果:
深圳温莎资本未及时向协会报告办公地址变更信息、未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违规事实明确,当事人对此也予以承认,且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不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减免纪律处分的情形,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撤销深圳温莎资本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解析: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办公地址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关于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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