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阶段,政府背书如何认定——青海焦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控非法采矿罪一案

2024-09-19    来源:中国矿业网

争议焦点

某非法采矿罪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辩护方认为:该公司的开采是为了完成政府事前层层分解下达的产煤任务,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中同意审批火药及要求上报产煤量,事后在年终予以考核表彰等明示或暗示的要求与奖励,都使得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所规定的“擅自”开采行为。那么辩护意见中的“政府背书”能否被认定?


分析

法院最终意见:

1.某公司虽在未取得买矿许可证之前存在“以探代采”行为,但作为实际矿业权利人,其采矿行为未超出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的矿区范围。因政府要求采矿许可证由整合后的公司统一申办、矿区企业不得自行申办及企业整合、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某公司未隐瞒开采煤炭的事实,企业整合、生产经营、用地审批、火工品审批、缴纳税费等均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某公司的开采行为并非未经允许擅自开采。


2. 公司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政府职能部门以行政合同、文件纪要等方式默许其进行企业整合、煤炭资源开发,虽多次强调不得无证开采,以探代采,多次行政处罚,但并未实质性采取关停煤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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