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维护暂行办法

2023-07-08    来源: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

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本协会会员执业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维护会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保障本协会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本协会会员在办理破产管理案件中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和妨碍的,本协会会员可以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本协会保障会员执业权利。

第四条  本协会应当将维护会员个案执业权利和维护破产管理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会员执业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本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具体负责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本协会健全完善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本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会员执业权利。

第八条  本协会设立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负责维护本协会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维权委员会由具有五年以上破产管理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五年以上专职律师工作经验并熟悉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有关执业规范、制度;对协会其他涉及会员执业权利的有关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我区管理人指定制度建设,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三)调处会员之间因破产管理工作发生的争议、纠纷;

(四)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处理会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及时调研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和保障会员执业权利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工作联席机制;

(六)负责办理会员申请的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案件;负责办理的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依法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

(七)定期召开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委员会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不断总结、完善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和理论、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和拓展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渠道和方法;

(八)办理本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认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当事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会员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本协会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一)协会会员认为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出现不公平竞争,损害会员破产管理执业权利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解除冻结、查封措施,经管理人协调后仍不予纠正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债务人财产而未中止,经管理人协调后仍不予纠正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人民法院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依法中止而未中止,经管理人协调后仍不予纠正的;

(五)有关部门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受理或办理管理人申请办理的涉及破产工作的事项,经管理人协调后仍不予纠正的

(六)侮辱、诽谤、威胁、报复管理人或对管理人进行人身伤害的;

(七)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管理人人身自由的;

(八)存在其他干扰、阻碍破产管理人正常工作或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执业权利行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会员在非破产管理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主管部门、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行为有异议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受理会员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申请,应当登记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会员向本协会申请维权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殊情况下会员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受理后应当补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和登记会员维护执业权利申请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接待人员可以录音、录像。

对经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委员会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维权申请,维权委员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以内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讨论研究,制定处理方案。

相关处理方案应当报本协会批准后实施。重大维权事项和处理方案应当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申请人行业性质,协调申请人行业协会共同拟定维权处理方案,并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处理。


第四章  调查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对已受理的维权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派2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与调查的委员与维权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作出报告,并由协会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调查,发现存在侵害会员执业权利的,本协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纠正的书面建议。

有关机关对本协会提出的书面建议不答复或者不纠正的,本协会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有监督权的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在维护会员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会员,可以请求本协会委派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维护执业权利的会员,本协会可以委派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参与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透露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案件情况。


第六章  反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就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就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定期研究总结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本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予以通报。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

第三十条  本协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向有关机关通报维护会员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和信息,反映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中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保障会员执

业权利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逐步建立完善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加强与主管部门互通信息工作,共同妥善处置维护会员执业权利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加强对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工作的宣传,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经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通过,自2022年3月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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