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宁波公司所有的“鸿源02”轮发生触礁搁浅事故,宁波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上海公司作为光租人与浙江某救助公司签订雇佣救助合同。为顺利提取船载货物,货主秦皇岛公司与浙江某救助公司签订货物救助报酬协议并支付了相应救助报酬。事故发生后,宁波公司、上海公司申请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浙江救助公司已取得对宁波公司、上海公司雇佣救助合同胜诉判决。为此,秦皇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宁波公司、上海公司、定期租船人洋浦公司及浙江救助公司返还其已支付救助报酬。
案件结果:
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定:
1、宁波公司、上海公司共同偿付秦皇岛公司已支付救助报酬;
2、洋浦公司偿付秦皇岛公司已支付救助报酬。但秦皇岛公司获得上述任意一项赔偿后,不得再次向另一方追偿,同时宁波公司、上海公司就本案债务不得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了船舶事故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包括运输合同关系、救助合同关系、光船租赁合同关系、船舶期租合同关系等,同时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的适用范围、留置权行使、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本案能够为船舶事故相关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国内沿海运输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承运保底吨位,其目的在于保证承运人运力得到充分利用,即为承运人权利保障条款,而非承运人应承担保底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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