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分水岭,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继2019 年私募基金监管收紧回落后,2020年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自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 》 重整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之后再次提升。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近几年,经团队分析四川省私募基金行业数据,我们发现各类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分布差异突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为主,契约型基金则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占据了绝对优势。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统计,截止2022年1月31日,存续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共计31070只,其中合伙型基金占比近77%,公司型基金则平均规模最大。
基金产品备案组织形式数据差异如此之大,与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都是合伙型组织形式,少有公司型产品。合伙型与公司型数量产生的巨大差距,部分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以其灵活性强、成本低的组织优势及制度优势,在项目决策效率与团队激励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主流原因还是因为合伙型的税收的优势,合伙型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一共只有一道税,避免了所得税双重征税。随着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数量的增长,,降低税负等各类税收激励措施或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所喜闻乐见,同时仍存在法律规定不适应现实需求的现象。
近期,有客户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五年期投资,开展投资退出工作。借此契机,我们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 讨论合伙型及公司型两种主要组织形式的税收对比。
一、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三类经营行为涉及增值税
基金运营的三种类型增值税 | |||||
业务类型 | 三类行为 | 增值税行为 | 计税依据 | 纳税主体 | 税率 (合伙型/ 公司型) |
日 常管理 | 私 募 基 金 日 常 管理 | 直接收费服务 | 管理费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般计税法 6% (小 规 模 简 易 计税 3%) |
对外投资 | 用 募 集 资 金 对 外做股权投资 | - | 股息/分红 (持 有收益) | - | - |
转 让 所 持 被 投 被投项目股权 | 金融商品转让 | 买 卖 价 差 额 (转让收益) | 基金 (合伙型/ 公司型) | 一般计税法 6% (小 规 模 简 易 计税 3%) |
1.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 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私募基金-股息/分红 (持有收益)
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资管新规也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已被财税[2017]58 号修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五) 金融服务中对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第一 条1规定,私募基金的分红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存在的一些“明股实债”类型的投资收益属于36号文所指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应当按照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资管新规的规定以及近期中基协多次强调禁止“明股实债”,此种类型不在本次讨论范围之内。
3. 私募基金-转让被投项目股权所得 (转让收益)
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 (五) 项第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基金管理人运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应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一)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最常见的模式,以至于很多人看到私募基金就想到有限合伙,看到有限合伙就想到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最大的好处就是在基金层面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收益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取1%至2%的管理费。承担的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形式,如果管理人是公司制,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管理人是合伙企业,则本身不承担企业所得税。
2.私募基金-—分红收益
在基金取得分红收益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缴纳20%和25%的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先分后税”的“分”与是否实际分配利润无关,只要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 当年有投资/分红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别纳税。例如,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约定前三年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但实际第一年就产生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将利润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里提示各合伙人应当保留好完税证明,待日后真正进行分配时,可作为已经纳税的证据。
3. 私募基金—转让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在转让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时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由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
4.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
(1) 公司性质的投资人:属于法人资格主体,该部分投资收益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合伙企业型投资人:本身不承担企业所得税。
(3) 自然人投资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20%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政策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转让收益
作为合伙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法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其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应当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目前各地认定的收入性质不统一。例如北京、珠海横琴、天津滨海新区、嘉兴南湖新区等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上海则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考虑,可以优先选择那些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的地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 | ||||
纳税主体 | 股息红利 | 股权转让 | ||
基金 | 不纳所得税 | |||
基金管理人 | 法人 | 25% | ||
合伙企业 | 法人合伙人 | 25% | ||
自 然人合伙人 | 20% | 5%~35% | ||
投资者 | 法人 | 25% | ||
自 然人 | 20% | 5%-35% |
(二)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假设项目公司也是居民企业,那么公司型基金所得股息/红利收益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税,公司型基金分红至投资者 (有限公司) 层面同样属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不需要缴税。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收益
与合伙型基金相同,不再赘述。
2.私募基金- 分红收益
公司型的基金属于法人资格主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型基金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 、国发〔2013〕4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私募基金-转让收益
公司型基金的被投企业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属于其应纳税所得额范畴,应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4.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
(1) 公司性质的投资人:公司型的基金投资人属于法人资格主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取得的公司型基金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2011年第34号文,公司撤回对公司型基金的投资时,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当于被公司型基金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按25%征收所得税。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按25%征收所得税。
(2) 合伙企业性质的投资人:本身不承担企业所得税。
(3) 自然人投资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司型私募基金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 20% 。如果转让其持有公司型基金的股权,按“财产 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是20%。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 | ||||
纳税主体 | 股息红利 | 所持股权/份额转让所得 | ||
基金 | 免 | 25% | ||
基 金 管 理人 | 法人 | 免 | 25% | |
合 伙 企业 |
法人合伙人 |
25% |
25% | |
自 然人合伙人 |
20% |
5-35% | ||
投资者 | 法人 | 免 | 25% | |
自 然人 | 20% | 20% |
三、结论
公司型基金是独立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但这种完善使得在基金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同时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面临双重征税的负担,有限合伙型是由普通合伙人 (GP)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基金投资决策职能,能有效发挥专业优势,由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层面免税,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税负,避免了重复征税,但基金的设立,变更、运营、退出等类似于公司型基金,均涉及到工商变更登记等复杂的操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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