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印章真假对判决走向的影响

2022-12-30    

【裁判要旨】

只要证明企业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此时争议印章也属于“真印章”。


【案情概览】

南松租赁站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松文。该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月18日经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注销登记。


2011年,中建第六工程局先后与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优品时代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优品时代三期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建案涉项目。


2012年2月,南松租赁站与中建第六工程局优品时代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中建第六工程局在南松租赁站处租赁钢管、蝴蝶卡、十字扣件、旋转扣件、直接扣件、调节管、顶托、T型螺栓(含螺母)、盖板(含横销)等建筑设备材料,用于其承建的“优品时代”建安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双流县。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期间,李松文陆续向中建第六工程局优品时代项目部提供建筑设备租赁,双方在材料单上对租赁物签字确认,并每月进行结算。


2014年10月10日,南松租赁站与项目部进行结算,《南松租赁站架管、扣件结算》载明:

1、双流优品道工地2012年3月-2013年12月租赁费544700元,2014年3月-2014年9月租赁费156510元;


3、赔偿:架管53148米×10=531480元,扣件53052×4.5=238734元;


4、已付款50000元;


5、合计金额1421424元。优品时代项目部在《南松租赁站架管、扣件结算》单上加盖项目部章予以确认,同时项目部工作人员张文超签字确认属实。结算后何**向李松文支付租赁费100000元。2016年10月28日,何**在《南松租赁站架管、扣件结算》单上对欠款签字确认。


后因纠纷,李松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中建第六工程局、何**共同向李松文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坏租赁物的费用共计1321424.00元;


2、判令中建第六工程局、何**共同向李松文支付前述款项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中建第六工程局、何**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从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432406.14元);


3、由中建第六工程局、何**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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