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推进富矿精开,实施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
针对矿业权,《条例》规定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针对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条例》规定,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出现矿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等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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