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决定,确认欧洲专利组织(EPO)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达到了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基本等同”的水平。该决定基于GDPR第45(3)条,允许从欧盟控制器或处理器到EPO的个人数据传输无需额外授权。欧盟委员会将持续监控EPO的法律框架与实践,包括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确保保护水平维持充分;若EPO未能满足充分性要求,该决定可能被修订、暂停或废止。
信息详情请见:欧盟委员会认定欧洲专利组织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为“充分”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