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4-09-02    来源: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

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


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审理情况

2020年9月,该公司向包头中院申请对其公司及11家分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包头中院经过充分听证和反复论证后决定对其进行预重整,这是自治区范围内首次预重整的尝试。

后因预重整失败,2021年8月9日,该公司又向包头中院申请破产清算。8月23日,包头中院裁定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和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为共同管理人。11月17日,包头中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1月17日,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月27日,包头中院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后经过一年多的履行,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2023年11月21日,包头中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包头市首例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的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包头中院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进行了预重整尝试,并为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有效利用预重整期间的成果,创新实施了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本案管理人为共同管理人协同开展工作的双管理人模式,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沿用了预重整期间的审计和评估结果,使得案件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了5个月零4天。这一积极探索,为该公司的资质延续争取了宝贵时间,也极大的节约了案件审理成本,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  


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涉及执行案件近200件,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资产5.05亿,负债6.48亿,但公司实际可支配资产仅为1.25亿。经过专业评估公司测算,如企业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仅为2.25%。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达到了30%左右,国家税款及职工债权全部得到全额清偿。同时,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约4.5亿元,安置职工179名,解决了500多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报销难题,盘活土地11906.41平方米、厂房、办公楼3107.83平方米,解决法院执行案件20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市某房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2011年左右,该公司开始建设某广场项目。后因公司管理不善,长期负债经营,加之财务账薄混乱,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造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债务金额巨大,导致某广场建设被迫停工,项目烂尾十余年。众多购房者利益严重受损,社会维稳矛盾突出。2019年11月,多名拆迁户向青山法院申请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19日,青山法院根据拆迁户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清算期间,因债务人所开发的某广场项目地处青山区的商业核心地段,有多家投资人表示出投资意向。


为了保护最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青山法院裁定该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但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此后,青山法院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债委会成员、不同类别债权人代表的意见,并组织进行二次投票。2023年12月2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再次审议了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仅有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未予通过,其余债权人组均以高票通过。


会后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经审核,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组别分类及清偿顺序符合绝对优先原则与公平对待原则,清偿方式等内容亦符合清算价值保障原则,具有可行性与现实性,故青山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目前,重整计划正在实施阶段,案涉广场项目已开工建设,预计2024年10月底主体工程完工。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发挥属地政府职能作用、落实常态长效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房地产烂尾项目重整续建,通常涉及政府审批、规划、不动产管理、税收等诸多行政部门协同处理,还涉及企业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部门规章制度、相关政策的衔接适用问题,因此情况十分复杂。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青山法院有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青山区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多达30余次,建立了多部门联动会商协调机制,反复研究商议破产重整相关问题。


在法律关系判断、债权性质认定以及各类法律难点方面,法院和管理人共同深入论证分析,立足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结合各地破产审判经验以及重整操作实践,在与政府会商讨论之后,确定了最为合理可行的法律解决思路。在引进投资人、规划调整、图纸审核、学区房建设、商铺产权办理、证照更换、施工许可等各类重要事项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履职、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通过多部门、多场次、多层面对接沟通,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用,为破产重整引进投资人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投资人的施工续建提供了现实有利条件。


案件的成功办理,除了拆迁户债权人、实际购房债权人、建设工程款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外,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达到27%,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重整方案》履行,56户拆迁户债权人将全部得到妥善安置,400多户购房者债权人的债权将全部通过续建房屋得以实现,有效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保障实现续建+办证、学区房的建设等破产衍生社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新能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6月26日开发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2024年6月,该案恢复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开发区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将该案移送包头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包头中院立案后由破产法官与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执破融合合议庭发现该公司有强烈的继续经营的愿望,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就破产制度进行讲解,并就双方纠纷悉心调解后,该新能源公司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撤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多年恩怨就此化解。7月11日,包头中院作出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执破融合工作的推进与完善,系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本案是主动适用执破融合工作思维,在执转破审查中强化调解意识,积极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也系包头市法院执破融合第一案。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6天即圆满解决。包头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准确识别有继续运行价值和活力的企业,为困境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审理过程中,创新组建执破融合合议庭,灵活运用涉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机制,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破产审查阶段和解化债,债权人合法权益兑现与公司挽救的有机统一,达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结为大力推进执转破机制解决企业债务纠纷,助推“终本清仓”提供了全新的范例。


四、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受理法院: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管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土右旗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土右旗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的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裁定受理该案件后,土右旗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查、梳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多次召开听证会,听取管理人及申请人的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各方主体均有和解意愿,且提交了《破产和解协议》,后《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为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土右旗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包头市法院第一例破产和解案件。案件审理中,法院在各方主体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了结债权债务。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实现多方利益主体共赢的良好局面。案件的高效高质处理,使得该企业“涅槃重生”,卸去负债重压,能够集中精力整顿内部事务,制定经营方针,改善管理,实现复兴;同时也对稳定旗县市场经济及社会秩序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鹿某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2日,注册资本3870万元人民币。鹿某公司因负债较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东河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2年6月7日,东河法院裁定受理鹿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6月8日,鹿某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税务局出具了欠税履行承诺函,同时对职工债权作出了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案件由破产清算转为和解。2023年8月16日,东河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及方案的内容,并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和解制度挽救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各方合法权益,东河法院采取诉讼调解与破产和解同步推进的工作模式,鼓励实际控制人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并结合债务人的行业特性,向债权人阐明选择破产和解的优势,积极引导债务人申请从破产清算转为和解程序,最终经全体债权人认可,实现诉讼案件调解与破产案件和解的双重良好效果,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权债务。破产和解的成功达成,不仅快速挽救了处于危困中的企业,最大化利用生产资料,再生利用周边工厂产生的固废,创造新的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下岗职工安置及保障职工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清偿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六、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系集体企业转制而来,改革后,因机器设备陈旧老化,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长期处于不经营的僵尸状态。2021年,九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器材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遂将该执行案件移送包头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2021年6月20日,包头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1年8月5日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管理人报酬方案。2021年9月,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资产处置完毕。2021年9月18日该公司宣告破产。2021年11月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11月26日,破产程序终结,12月21日公司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该案是包头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破产终结耗时仅为4个月零26天,创全市法院有产可破破产案件审理时长最短记录。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包头中院首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在资产较少的情况下,牢牢把握市场时机,灵活使用资产变现手段,资产拍卖溢价率高达32.99%,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人平均清偿率达2.263%,较好的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化解债务377.44万元,盘活资产1271305.75元,安置职工4人,终结执行案件2件,有效化解了长期无法执行的难题。


七、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主营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轮毂,后公司生产经营困难,陷入停产状态,但因具有重整价值,于2020年4月21日向包头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21年1月19日,包头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重整期间提出,2021年10月5日包头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结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借助专业拍辅机构,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终拍卖成功,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后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资产分配完毕。2024年6月27日,包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重整转清算的典型案例。包头中院在经市场化检验该公司已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况下,将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以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以期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政府、管理人之间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最终借助专业拍辅机构及政府力量,将破产财产成功拍卖,盘活土地31996㎡、办公楼、厂房18825.74㎡,化解债务106576574.57元,清偿国家税款6322523.89元,交纳职工社保4367712.82元,安置职工6人,有利的保障了职工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解决长期未结执行案件605件,对有效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八、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公司创始人高某以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融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产品已不具备行业竞争力,该公司于2011年停止经营,工作人员已全部流失,无人负责,企业处于僵尸状态10年有余。


经查,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被执行债务本金高达2146.446万元,并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总额已超过其资产评估价值,故包头中院于2020年5月6日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5月6日,包头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同时指定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8月2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企业资产情况,并将债权审查情况交于债权人会议核查。2021年5月24日,首次采用“包法破产智审云平台”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线上进行投票表决。2023年1月30日,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资产经过多轮拍卖最终以10755366.2元出售。后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分配。2023年12月19日,包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于2011年停止经营,企业处于僵尸状态10年有余,通过人民法院、管理人与各债权人的有效沟通,化解债务人与债权人积怨,使得企业成功退出市场,盘活土地13909.6平方米,厂房8667.92平方米,安置职工1人,解决职工88736.92元的欠缴社保问题,化解债务53681445.49元,利税3130145.75元,解决长期未结执行案件15件。


案件审理中,多方合力化解资产处置难题。因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债权人长期以租赁方式占有案涉土地和厂房,并用债权抵顶租金,资产变现期间,该债权人多次阻挠、威胁买家看房,导致案涉资产不能及时变现。


经管理人、法院采取诉讼等多种方式与债权人进行有效沟通,案涉资产成功拍卖后,最终该债权人与买家达成一致意见,并重新签订协议,将矛盾完美解决。买受人受让破产财产后,立即在案涉土地和厂房进行贸易运输活动,空余厂房和土地重新对外出租,新企业已经落地生根,开始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向附近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以清算方式达到了企业重整的社会效果,为包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助力添彩。


九、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系一家国有公司控股的有限公司,设立时间较长,因企业经营不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长期处于不经营的僵尸状态。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2015年,该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自主清算,后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昆区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受理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先后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财产分配方案,最终通过。2023年12月25日公司宣告破产,2023年12月29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行清算转破产的典型案例。法院积极响应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清理不良资产的政策导向,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尽快出清,从而实现了为国有企业减负增效的目的。案件审理中,管理人在资产较少的情况下,运用网络平台等手段,牢牢把握市场时机,灵活使用资产变现手段,处置变现资产200余万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各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案件的成功办结,化解债务20589631元,交纳职工社保765337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均全额得到清偿,解决长期未结执行案件6件,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较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十、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交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称该公司资产为19.72元,负债为244914.04元。据此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青山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青山法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1年12月16日,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5元,另预期后续发生破产费用约5000元。经管理人调查未能查询到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债务人银行账户余额仅为0.74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青山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宣告该公司破产,同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产可破”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破产人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系存在债务且长期停止经营的“僵尸企业”,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依法应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山法院以报告的形式向财政管理部门报送破产援助资金申请,稳妥处理本案因“无产可破”导致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等必要支出的窘境,有利于舒缓管理人可能面临的财务困境。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债权人人数不多,青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严格执行破产案件的各程序节点、有序、高效推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十一、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被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停止经营。之后因公司两位外资股东下落不明,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致使该公司长期处于僵尸状态。2022年9月15日,某冶金公司向包头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审理情况

包头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强制清算的条件,故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通过线上摇号方式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并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立即开展工作。三个月后,清算组向包头中院提交了清算报告,并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22年12月26日包头中院裁定终结了强制清算程序,2022年12月30日该公司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该案是包头中院裁定受理的首例强制清算案件,为引导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为了促进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包头中院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摇号指定清算组,并与清算组高效配合,在3个半月内引导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本次强制清算案件的高效审结,依法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质增效,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企业及税务部门非正常户的存量,提高市场主体整体质量,也为包头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事后,申请人向包头中院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十二、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

受理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清算组:内蒙瑞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销售公司系一家国有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间较长,该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长期处于不经营的僵尸状态。同时,该公司股东之一某公司涉刑事案件,公司无人经营管理,不能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无法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自主清算,故申请昆区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审理情况

申请人以包头中院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昆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受理该申请,并指定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清算组通过对公司账目的核查及资产变现,于2024年6月7日向昆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典型意义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主清算或其逾期不履行清算义务,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其强制进入清算程序的一种制度。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系企业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清算从而使企业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审理,积极响应了国家国企深化改革、清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要求,在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畅通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渠道,释放有利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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