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合规成为企业实现健康经营发展的关键。签订合同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事项,自然应作为企业实现税务合规的关注重点。本文从税收核心要素角度出发,为读者归纳合同7大涉税条款,并对条款设计和风险管控提出建议。
一、商事合同中的7大涉税条款
我国《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在我国税法中,税收核心要素通常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计税依据(税基)、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这是各种单行税种法所具有的共同要素。
合同核心条款与税收核心要素相叠加,可知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关涉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纳税期限&地点、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
2.合同标的(关涉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
3.合同价款(关涉税基、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
4.合同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关涉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要素);
5.违约责任(关涉税基等要素)。
此外,还有专门的税务条款——发票条款和税费承担条款。以上共计7大涉税条款。
二、7大涉税条款的设计要点和风险管控
(一)合同主体条款
合同主体条款首先直接影响纳税主体的确定,进一步影响税种、税率、纳税期限和地点、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
1、如果己方作为销售方
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控制税负,选择合适的主体或组织形式开展交易。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则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再如公司转让股权,公司层面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层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仅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
2、如果己方作为购买方
需要重点考虑的是选择合格、合适的交易相对方。所谓合格,是要考察对方的实力和信用,避免与空壳公司签订合同,不仅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取得发票还可能被认定异常抵扣凭证甚至虚开,面临税务处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所谓合适,是要明确对方的资格和适用的税收政策,这直接影响发票的类型(普票还是专票)和发票税率的高低。
另外,无论是作为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均需要关注:
①合同方与购买/销售方、收付款方/开受发票方是否一致,避免虚开风险;
②是否负有为对方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以及代扣代缴方是否将扣缴税款依法及时上缴,避免被另行追缴税款并遭受处罚。
(二)合同标的条款
合同标的就是交易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合同标的将直接影响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
首先,要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要规范、清楚地表述货物、服务的名称,否则将会导致税收产生差异。如销售一次性木质筷子和一次性竹制筷子,前者除要缴纳增值税等税种外,还将产生消费税,后者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如销售电器和安装电器,前者在增值税中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要适用13%税率,后者在增值税中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的税率。
其次,要分别约定不同项目和对应的价款,否则会直接影响税种和税基的确定。如以100万元/年的租金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如租赁合同中仅约定租赁厂房,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100万元,将产生房产税100×12%=12万元;如约定租赁厂房,50万元/年,租赁机器设备50万元/年,则房产税计税依据为50万元,应纳税额减半为6万元。
(三)合同价款条款
合同价款条款影响甚广,不仅直接影响税基,在适用累进税率的税种中还影响税率,在有起征点、免征额时还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结合实务中的常见争议和风险,合同价款条款的设计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此处的含“税”通常是指增值税。如果交易各方对合同交易价款是否含税约定不明确,将可能引发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则有不同判决。
观点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判定为含税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008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的规定可见,开具和收取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交易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附随义务,交易合同中一般不得对此作出排除性或否定性的约定。合同对价款含税与否约定并不明确的,该价款应视为含税价。
观点2:以“不含税价”约定无效判定为含税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终1774号
本院认为约定“不含税价”意在逃避交税义务,此种约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故腾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含税价”向戴炳法主张剩余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观点3:根据交易习惯判定为不含税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6987号
因曾某与升裕公司买卖历经两年,次数达几十次之多,可见双方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在如此众多交易过程中,曾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升裕公司就买卖价款是否含税进行了约定,也缺乏证据佐证其有向升裕公司要求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且曾某在升裕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起诉要求其履行付清全部货款义务时,始终未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若双方之间买卖的价款系含税价,曾某的行为显然有违常理。因此,可确认曾某与升裕公司买卖的价款系不含税价。
第二,合同定价是否“划算”。如某4S店2022年销售排量为2.0L的燃油汽车,定价34万元(含税价)和定价33.9万元(含税价),虽车价相差仅1000元,但对购车者而言并不是这么简单。34万元的车辆,不含税价30.09万元,要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约3万元,而33.9万元的车辆,不含税价30万元,可享受购置税减半优惠,只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约1.5万元,显然后者更容易促成交易的达成。
第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否合适。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8条的规定,纳税义务时间这样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比之下,约定分期收款可以更好地实现递延纳税。
(四)合同中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条款
合同中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将会对纳税义务时间、地点和税收优惠的享受产生影响。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履行时间将直接影响纳税义务时间。
再如,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为国内,可能只关系到区域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但在国际经济交易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税收要素存在重大差异,跨国交易的合同履行地点将会直接影响交易主体的税收负担。
(五)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在税法中会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主体的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第8条,收付违约金要相应作为收入和支出,增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违约金被作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要注意,第一,解约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违约金才计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解约违约金(解除合同按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销售方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销售方要将违约金与合同价款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购买方则不需要对收取的违约金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违约金条款,企业需要关注违约金的类型和实际收款方,正确判断是否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避免因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也避免多缴税款而产生损失。
(六)发票条款
发票条款是合同中最常见的专门税务条款。因发票条款引发的税务争议和税务风险也最为常见,以下结合实务案件详细说明。
1、是否有开票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收款方负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但是,实务中因此提起民事诉讼,也有许多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什么时间开票
购买方取得发票才能实现抵扣权益和进行成本列支,而开具发票则是销售方要求购买方付款的重要筹码,因此关于先开票还是先付款实务中常有争议发生。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中,合同双方就开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发生争议,一方要求付款,另一方以未开票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未就开票和付款的履行先后顺序予以明确,原审被告主张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发票无法使用怎么办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受票方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此,将引发开票方是否负赔偿责任的争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876号判决书认为:买卖合同中,向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现因飓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海康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28928.44元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海康公司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飓风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飓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海康公司相应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合同应对发票的开具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开票的义务、开票的时间和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违约赔偿责任等,以避免争议发生。
(七)税费承担条款
税费承担条款又称包税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由一方主体负担基于该交易产生的税费的条款,通常是约定由一方承担本应由另一方承担的税费,以实现税负转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一终字第62号判决书中肯定了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拍卖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可能会被为无效,如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执异189号判决书认为:案涉土地及房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应由转让者承担。故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最终法院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行为。
因此,对于包税条款建议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对税费负担另有约定的,应明确列举非纳税义务人应承担的税种及税款金额,不要用“一切”“全部”这种笼统性的表述;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对交易将会产生的税费进行测算,避免在后期发现所承担的税费超过预期或承受能力;最后,约定实际负担税费一方违反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税款、滞纳金、罚款、赔偿利息损失等。
三、小结
合同涉税条款的设计与风险防控需要民商法及税法交叉的思维,需要我们在理解交易细节的基础上,多维度进行考虑和安排,规避合同涉税条款本身可能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以上7大合同涉税条款是各类合同的共性涉税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而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另有需要特别关注的涉税条款,在合同形式与合同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下,还需要防范由此引发的税务风险。对这些问题将另撰文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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