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

2023-03-2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等6方面共22项具体措施,有效期为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三、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


四、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2、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其他相关内容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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