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宁波海事法院办理的一起涉外船舶碰撞案件,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4万件、海事案件1.6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6%、5.3%,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近10天。某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多国享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并协议适用中国法,经引入外轮所属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共同调解后全额履行。
案例详情:
2021年7月,舟山某船公司所属“新舟星”轮在印度尼西亚某港口锚泊时,被巴拿马籍外轮“Navios Felicity l”轮碰撞,造成船艏及右舷受损。该外轮的光船承租人是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新舟星”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并于舟山港卸货,后又前往山东日照港修理。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境外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但基于对宁波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后选择该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
诉讼中,舟山某船公司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各项损失约160万美元,且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认真研读了500多页中英文案卷材料,整理汇总同类案件相关赔偿标准,先后2次组织开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运用丰富的船舶碰撞纠纷审判经验,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启发双方逐步找到共识、缩小差距。同时,主动联系外籍船舶船东所在的欧洲某船东互保理赔联系人共同参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
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在印度尼西亚港口,在境外法院也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将该纠纷交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案件审理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巴拿马某航运公司全额履行125万美元赔偿款,最高法院肯定该案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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