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集体企业 瑕疵资产盘活 快速处置
受理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于1997年4月8日成立,由宁德市蕉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宁德市工业局)100%持股,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多年,欠下巨额债务,并拖欠工人工资、社保费用等,时间久、数额大,导致职工情绪激动,可能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且其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获刑被监禁,会计账册不完整、财务管理混乱,主管部门遂成立清算组以该公司现存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2月22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蕉城法院)裁定受理供销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蕉城法院受理供销公司破产清算案后,选任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为供销公司管理人。调查发现,供销公司主要资产系位于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9号1幢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在执行程序中评估价为681万余元;经申报,核查确认67户债权人68笔债权共计11676195.89元;供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蕉城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宣告其破产。后蕉城法院指导、督促管理人积极推进财产管理、处置,经与政府、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沟通协调后,前述资产获批转让,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成交金额864.68万元。并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及时分配破产财产:职工债权60户1976560.40元100%受偿;破产费用851495.33元、担保债权2925032.47元、税收债权2066226.47元均全额获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达到26.86%。分配完毕后于2021年8月23日终结该案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宁德市首例半年内审结的有产可破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公司系集体企业,其主要资产依附于划拨集体用地,蕉城法院积极与政府、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机关部门对接沟通,就划拨地转出让地、土地出让金补缴、税费减免等事项进行协调;并参照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以案涉资产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价为起拍价;考虑案涉资产地理位置因素,积极沟通促成蕉城区政府参与案涉资产竞拍,后蕉城区政府拍得案涉资产用作信访大楼。蕉城法院加强府院联动、多措并举,促进破产财产依法合规、快速有效处置,极大地缩短了处置周期,实现了政府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力有为、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审理效率提升、社会安定稳定的“多赢”局面。
案例二: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建业地产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重整 府院联动 盘活烂尾楼
受理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开发的“建都·新天地广场”项目和福建建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开发的“建都·财富广场”项目地处福鼎市区繁华中心,因资金链断裂分别于2014年、2013年开始停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施工队和部分购房户持续上访。2018年2月28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鼎法院)裁定受理建兴公司重整,2018年3月21日指定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5月25日,宁德中院裁定受理建业公司重整,而后于2018年8月3日指定福鼎法院审理建业公司重整案件。福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对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合并重整,同日指定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管理人。
【审理情况】
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为尽可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家公司采取程序上合并审理、项目上分别重整、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为切实解决重整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尽快启动项目续建并依法清偿债务,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通过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招募共益债权投资人和招募管理与销售团队的议案,同意引入资金进行工程续建,同时引进管理与销售团队负责两家公司后续经营管理、房屋销售等工作。根据议案内容,建兴公司成功引进共益债权投资人,建业公司成功引进全资代建的项目合作方和施工方。经过复工续建,两个项目均正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重整过程中,两司清产核资工作有序开展,购房户问题逐步化解。2022年12月2日,福鼎法院裁定批准建兴公司和建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挽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典型案例。一是采取全盘重整的总体思路,成功盘活烂尾楼项目。通过助推项目引资续建,整合企业资源,充分发挥两个项目地处市中心的营运价值,提高了资产价值,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二是因企施策,实现效率与效果的相统一。建兴公司通过引进共益债权投资人,建业公司通过引进全资代建的项目合作方和施工方,实现两个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三是强化府院联动,形成重整工作合力。重整过程中,福鼎法院成立专门信访化解协调小组,福鼎市政府成立福鼎市建都新天地项目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并长期驻点项目,会同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管理人每周固定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根据项目需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各职能部门同频共振,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逐一化解项目难题,保障工程续建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福安市天然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转破 执破互通 快速审理方式
受理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安市天然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电机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天然电机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天然电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向福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安法院)申请对天然电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宁德中院作出(2022)闽09破申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对天然电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安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因天然电机公司企业资产体量不大、债权债务总体清晰,符合适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的条件。福安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案件后,决定对该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及时指导管理人开展工作,将天然电机公司在执行阶段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直接采纳。2022年10月26日,福安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展债权核查等工作。2022年11月3日,管理人向福安法院提请确认无争议债权,并以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天然电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11月8日,福安法院裁定确认兴业银行福安支行等二位债权人的债权,并于同日裁定宣告天然电机公司破产,并终结天然电机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开展繁简分流,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结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执破双向互通,利用执行查控结果精准识别案件难易程度,准确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合理沿用执行阶段的调查信息,有效节约管理人的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仅用时45天即终结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目的。
案例四: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 府院联动 保交楼
受理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丰年公司)成立于2011年0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其开发的金顶城市综合体项目占地总面积为109008平方米(约163亩),共分为三期建设。2015年以来,金顶丰年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金顶城市综合体项目土地、在建工程被查封,引发大量业主诉讼、信访案件,企业陷入债务危机。2019年,经债权人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浦法院)裁定受理金顶丰年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霞浦法院指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顶丰年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于金顶丰年公司的资产仅4.92亿元,而债务高达13.26亿元,优先债权达6.64亿元,各方清偿利益矛盾十分突出。霞浦法院主持召开重整可行性报告论证会后,大部分债权人认可审计、评估结论,均表示支持重整并尽快推进重整程序进展。2020年8月,金顶丰年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该草案。霞浦法院于2020年9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金顶丰年公司的成功救治对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强化府院联动,群策群力,推动烂尾工程复工续建。霞浦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院意见,与法院共同妥处复工续建、规划调整、预售登记、验收交房等事项,使破产企业重整与经营同步进行,改变金顶丰年公司的“烂尾楼”形象,助力破产企业快速复苏。二是维护企业运转,纾困解困,促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霞浦法院指导管理人加强与购房户、主要债权人协商,依法确定具备重整实力的投资人及经营团队,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重塑公司竞争力。2021年3月,金顶丰年公司履行完毕重整计划,步入正常经营轨道。三是保障债权清偿,不折不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高达6亿余元,实现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100%清偿。与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相比较,普通债权清偿率通过破产重整自0.79%提升至8%,超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受偿金额的900%。四是注重社会安定,稳扎稳打,全力“保交楼”“稳民生”。因工程烂尾,2016年起金顶丰年公司无法向670多户购房业主交房,引发社会矛盾。霞浦法院会同管理人制定详细维稳计划,与业主代表充分协商,督促投资人复工续建。半年后,金顶丰年公司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所有信访户均息访。金顶丰年公司破产重整成功,不仅解决了企业自身的债务纠纷、盘活资产,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而且营造了花园式的纯住宅环境,优化了县域营商环境,获得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党委、政府的认可。
案例五:宁德市福房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 一企一策 小微企业挽救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宁德市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福房公司)属于轻资产模式的小微企业,在全市两级法院共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拖欠职工工资、资质代理费、租金等多种债务,案件总标的额40万元。经强制执行未果,该公司被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审理情况】
宁德中院受理宁德福房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为,该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但其经营的宁德某房地产类微信公众号属于“大V”公众号,是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然而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影响力极度依赖于债务人企业持续运营和高质量的内容,而管理人接管后实质不具备运营公众号的能力。为了防止企业资产贬值,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法院准许宁德福房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运营微信公众号。之后,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努力和配合下,宁德福房公司与三位债权人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并缴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案历经四个月成功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挽救小微企业,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典型案例。一是精准识别债务人企业挽救可能性。宁德中院注重从企业经营状况、困境发生原因、资产负债情况、债权人数量、投资人出资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具备沟通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敏锐研判宁德福房公司具备挽救可能;二是贯彻“一企一策”原则。根据宁德福房公司轻资产模式企业的特点,注重因企施策,在破产清算期间准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破产和解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有效发挥破产和解制度功能。宁德中院根据本案债权人数量较少的情况,指导管理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逐一协商谈判,最终促成本案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结案,充分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也实现了债权高额清偿、破产企业重生、执行不能案件退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营商环境优化的五赢结果。
案例六:福建省霞浦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 自救式重整 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建省霞浦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其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开发建设的某楼盘烂尾数年,无法向数百户购房户交付房产,企业信用全面受损,地方政府亦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为解决北方公司债务问题,霞浦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福建省霞浦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经北方公司授权,清算组向宁德中院申请对北方公司进行预重整。宁德中院于2022年5月6日决定给予北方公司六个月的时间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北方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如期完成资产状态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偿债能力测算、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定工作。2022年9月24日,北方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所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2022年10月30日,北方公司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议表决通过了预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工作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向宁德中院出具预重整工作报告。宁德中院经审查认为,北方公司经过预重整,已可认定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对北方公司进行重整,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批准北方重整计划,终止北方公司重整程序。北方公司现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房地产续建工作稳步推进,购房户交房可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预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大局的典型案例。一是加强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在预重整过程中,临时管理人制作预重整计划草案,就是否进行重整以及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通过谈判促成所有表决组一次性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通过制度安排将预重整表决结果直接带入重整程序,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50天。二是创新采用“自救式重整”模式。北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虽然烂尾,但房屋主体结构和外立面基本完工,尚余扫尾工程建设。鉴于扫尾工程体量较小无法找到合适的共益债施工方,而霞浦县房地产市场处于上升周期,管理人通过谈判方式,与购房户协商按照北方公司预售时的价格与现时价格进行合理补差,该部分款项优先投入扫尾工程建设,北方公司重整工作局面自此打开。三是强化府院联动。北方公司从预重整、重整的各个阶段,宁德中院充分利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优势,多次召开府院协调会,研究解决重整过程中遇到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工程续建、综合验收、房产销售、产权证办理、税收政策协调、按揭贷款配套、信用修复等问题,为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有效运行的生动展现。
案例七: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清算转重整 预重整 反向出售式重整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造船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制造销售,船舶修理,金属材料、船舶机械设备销售,船舶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等。受造船业、航运业周期性下行影响以及担保链债务影响,东海造船公司业绩下滑,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名单,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经债权人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宁德中院于2020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东海造船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宁德市丰铭财律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21年1月18日,东海造船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核查债权并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启动对东海造船公司资产的评估、审计工作,发现该企业的主要财产即厂房存在无证情形,土地使用权与海域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等情形,均存在瑕疵,但企业的造船资质、排污许可证等属于优质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和管理团队亦留守公司。如果对东海造船公司资产进行单一清算式拍卖,将使有形资产价值减损严重,优质无形资产也将随着市场主体注销而消灭。鉴于此,宁德中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该案进行重整的可行性。
2021年9月15日,东海造船公司全体出资人申请对东海造船公司进行重整。宁德中院决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先行开展预重整工作。在此期间,宁德中院指导管理人一方面继续企业生产经营,通过承接造船订单、租赁船台、码头等业务,确保企业基本运转,防止核心团队人员离失和设备老化;另一方面,通过与债权人、出资人沟通,招募并确定托底重整投资人。
2022年5月16日,东海造船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总体思路为对东海造船公司采用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将东海造船公司100%股权及对应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打包作为“壳资源”以公开拍卖方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竞拍成功后作为新的出资人继续经营东海造船公司,竞价款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前的债务,未受清偿部分予以剥离豁免。2022年7月13日,经公开拍卖,托底重整投资人以33000001元获得东海造船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
2022年8月4日,宁德中院裁定对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于2022年8月8日裁定批准东海造船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东海造船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保护企业优质生产要素,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破产不停产”。利用清算转重整程序的过渡期开展生产工作,通过承接造船订单、船台和码头租赁等业务增加破产收入370余万元,为留守职工合计发放工资144.5万元,交纳税费13.8万元,确保企业基本运转,防止核心团队人员离失和设备老化,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二是准确把握行业走向和上升周期。造船业是宁德福安地区的传统产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敏锐捕捉到近年来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复苏的窗口期,积极指导管理人开展战略投资人招募,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托底投资人,为企业重整成功提供坚强保障,通过重整盘活了厂房、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各类市场要素;三是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人民法院在清算程序中指导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以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促成所有表决组一次性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通过制度安排将预重整表决结果直接带入重整程序,快速完成企业重整;四是引入资债分离反向出售式重整理念。以公开拍卖方式确保企业重整投资权益价格公允,保障投资人公平参与和债权人公平清偿,通过无害化剥离债务,使企业摆脱负担,将企业优质“壳资源”和产能留在辖区内继续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也为辖区内其他困境造船企业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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