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产生争议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的履行等多个方面。本文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等方面,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和分析。
01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形
(一)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1.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快速解除婚姻完成离婚程序,简化处理离婚事宜,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在离婚后再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或者不便分割,比如家庭共有财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财产、他人代持的财产、财产归属有争议的财产等在离婚案件中无法或者不便一并处理,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
3.离婚时仅分割了部分共同财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未进行分割,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已对双方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后发现单方赠与财产,另一方要求返还财产,对该部分财产请求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若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属于单方无权处分情形的,另一方可根据情况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赠与行为不知情的,离婚后发现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获得支持的,对返还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请求进行分割。
(四)登记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产生争议或者不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履行义务,比如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履行支付折价款的义务、不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均不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履行义务等原因,因财产分割争议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假离婚”后,因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情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的财产,但在离婚后才实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中的财产性收益,夫妻共同债权,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1】: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引发发诉讼; (3)夫妻双方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引发的纠纷; (4)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不论属于哪种情形,必须满足“离婚时未涉及”的条件。就协议离婚而言,所诉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没有涉及、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提起权利主张。至于该财产是否真正“未涉及”,或应否受到法律保护,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并解决的问题。就诉讼离婚而言,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意味着其所主张的争议财产在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中未作过处理,应当是一个新的诉讼,否则,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民事诉讼程序提出权利请求。
0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无论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常见的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常见的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问题:股权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观点【2】:一方婚前持股公司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该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新*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03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的财产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观点】【3】: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某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问题达成管辖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入库参考案例:梁某玲诉温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入库编号:2025-01-2-015-001)【4】,裁判要旨: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04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5】:“为了督促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条对《民法典》第1092条中当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的权利行使的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提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间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二)一般认为,离婚后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般来讲,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请求权以及基于亲属关系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处理,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双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离婚后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的仅限“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并未对当事人提起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请规定诉讼时效限制。
05 离婚协议书中写“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离婚协议书中写“双方无共同财产”,有的是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有的是对复婚抱有希望,等等。这种情况下,在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条规定,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若无特殊情况,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对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将本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解决的问题拆分为多个案件进行解决,不仅费时费力增加诉累,而且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
离婚时,“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约定要慎重,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再次要求分割。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名下房产或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可能被认为该财产已经在离婚时进行了处理,即处理方式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财产面临被认为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导致请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06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夫妻协议离婚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被欺诈、胁迫的一方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有些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时,双方分别在不同事项上进行了让步,或者一方当事人急于离婚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进行了让步,协议离婚后,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的一方以分得的财产少了为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此类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例如:赵某和杨某结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赵某提出协议离婚,刚开始杨某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达成一致,后赵某为了尽快协商达成协议离婚的一致意见,赵某提出自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可作让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赵某同意分得40%的折价款,房产归杨某所有,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赵某认为自己在财产分割事项上作出了较大让步,对自己不公平,随后,赵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重新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对赵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驳回。
企图协议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或者重新分割财产的想法不可取。协议离婚应当是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也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打算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注 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699-700)。
【2】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民事裁定书,文中案例仅摘录案例中与本文探讨主题相关的部分内容,案例信息经隐私处理,如需引用或者阅读完整内容请与原文书核实,下文相同,不再提示。
【3】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
【4】案例来源:(2024)粤14民终99号裁定书。
【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7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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