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七条,对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其中,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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