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9-23    来源:中国矿业网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10号文),矿业权人需按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应为公平成交价,无实际销售价格时参照公开市场价格。销售收入计算方法分为一致和不一致计征对象两种,不一致时需使用转换系数。地热、矿泉水等按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计算。可扣除相关运杂费用和外购矿产品金额。原矿和选矿产品需分别计算收入。多矿种产品应分别计算收入。外币销售额需折合人民币。


【律师研究】

三部门出具的《通知》的关键要点整理如下:

1.销售收入定义:矿产品销售收入指的是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销售价格: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若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3.销售收入计算:当销售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一致时,矿产品销售收入等于矿产品销售数量乘以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若不一致,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转换系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4.特殊情形: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等于实际采出量乘以核定价格。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5.扣除项:在计算销售收入时,矿业权人可以扣除相关运杂费用和外购矿产品的费用。


《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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